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管理中有什么义务?
时间:2023-09-19 16:35

  1.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

  2.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3.禁止在噪声敏感区域内的午、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挖掘、装载等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午、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4.施工工地的运输道路必须硬化,出口处应当设置清洗出场车辆和设备的装置,未经有效清洗的车辆和设备不得出场(依据:《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

  5.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渣土车辆必须平斗密闭运输。

来源:晋安区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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