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
1.《节约能源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2012年7月27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二千吨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受理条件:
1.企业属于申请对应的省级、市级、县级重点用能单位
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申报材料:
1.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
2.能源管理负责人企业聘任书或聘任文件复印件
3.能源管理负责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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