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节能办〔2018〕1号)
第四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办)设在省经信委,是全省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省经信委是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省经信委、省发改委根据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权限开展具体的节能审查工作,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具有独立审批权限的省级及以上的自贸区、改革示范区的节能审查机关进行审查。
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工作。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开展具体的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职责权限,按照项目能源消费量和项目管理权限确定。
(一)国家及省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省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5000吨标准煤的工业项目。新建及迁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计算,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二)其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设区市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受理条件:
已核准或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及以上、5000吨以下标准煤(当量值)的工业(除能源行业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新、改、扩建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节能审查文件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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