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21〕533号),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收费标准如下:
(一)公证费:
1、不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根据受益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不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最低收取300元;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6%收取;超过5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3%收取;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2%收取;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05%收取。最高费用不得超过50万元。
2、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按受益额的面积计算(尾数部分不足一平米按一平方米计算)。(1)农村的农民自有住房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收取。(2)其他房产:①福州市、厦门市按每平方米不超过70元收取;②其他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收取。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
(二)公证核实每件150元;
(三)代拟法律文书、公证书副本费协商收费。
3、继承权公证针对的是遗产。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丧葬费、抚恤金是自然人所在单位在自然人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补助费,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抚慰,不属于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遗产,故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无法办理继承权公证。如丧葬费、抚恤金存放单位不能直接将相关费用支付给继承人,继承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领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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