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从事美容美发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
1.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上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2.对所使用的美容美发用品和器械应当向消费者展示,供消费者选择使用。
3.在提供服务后,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相应的消费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4.在提供服务时,应当询问消费者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与服务有关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产品、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5.美容美发服务所使用和销售的各种洗发、护发、染发、烫发和洁肤、护肤、彩妆等用品以及相应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6.美容美发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有关卫生规定和标准,具有相应的卫生消毒设备和措施;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部门的健康检查,持健康证明上岗。
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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