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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内的所有被征收人应当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若无法通过协商方式选定,则被征收人可将自行选择的评估机构(不得超过五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征收实施单位,以50%以上户数的多数被征收人的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若选择评估机构的户数未达到总户数50%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的方式随机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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