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惠企政策办事指南(对新引进企业(除房地产企业外,含税源回归企业)奖励)
时间:2024-02-06 09:34
晋安区惠企政策办事指南 (对新引进企业(除房地产企业外,含税源回归企业)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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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事项名称 | 对新引进企业(除房地产企业外,含税源回归企业)奖励 | |||||
受惠行业分类 | 除房地产企业外所有行业 | |||||
政策执行期限 | 2021.1.1-2025.12.31 | 承诺时限 | ||||
依据文件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 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髙财政收入的若干办法》的通知(榕晋政办[2021]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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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部门(单位) | 晋安区财政局 | 关联部门(单位) | 晋安区税务局、各乡镇街道 | |||
承办处室 | 区财收办 | 联系电话 | 83662912 | |||
承办地址 | 晋安区福新中路128号2#305 | |||||
受惠内容 | 对新引进企业,按照对区内经济工作贡献度,参考其税收情况,根据企业需求,原则上不超过以下标准给予企业发展扶持资金,扶持标准如下:第一年按其实际产生的与区级财政收入有关税种的税收收入的7%给予扶持,第二至五年按照同口径给予5%,3%, 3%, 5%的扶持。出口退税企业按退税后税收同口径测算。 | |||||
受惠条件 | 按榕晋政办[2021]32号“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髙财政收入的若干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 |||||
申报材料 |
1、企业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 3、工商及税务登记迁入证明 4、纳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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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格 | ||||||
办理流程(含合理详细) | 每年3-5月份,区财收办(区财政局)发出通知后,由乡镇(街道)按照要求,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含企业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工商及税务登记迁入证明、纳税证明等,符合申报条件的,汇总报送区财收办(区财政局),由区税务部门核实企业纳税情况后,由区财收办(区财政局)报区政府研究审定后予以兑现(具体申报要求以每年度通知细则为准)。 | |||||
备注 |
1、在我区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业享受以上扶持政策以及其他区级配套扶持资金,若十年内进行工商、税务迁移或注销的需退还在我区历年所得扶持金额。 2、以上每家企业扶持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已享受土地、房屋优惠政策等的不再享受该扶持政策,扶持资金之和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总额区得财力部分。 |
来源:晋安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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