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转报事项办事指南
时间:2020-03-12 09:52
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转报事项办事指南
政策事项名称 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转报
受惠行业分类 无行业限制
执行期限 2018年-长期 承诺时限 6个工作日
依据文件  1.《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闽科高[2003]30号 

实施部门

(单位)

晋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联部门

(单位)

承办处室 晋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 0591-83954963
承办地址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兴大道24号晋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类窗口(11号窗口)
受惠内容 市级行使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审批上报推荐;县级行使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初审推荐
受惠条件

《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高新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高新区所在地应是技术和智力密集的地区,有一定数量的研究院所、高等院校或技术开发型的大中型企业,交通、能源、通讯比较方便,对外开放和投资环境较好,具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氛围和条件,每年都能开发或吸引一批高新技术成果和产品;

2、高新区的选址和区域范围的划定要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一个高新区一般都应集中在一个区域内,要有一片集中开发的土地,以利于树立高新区的形象和形成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3、高新区应遵循“省市政府统一领导,科技部门归口业务管理”的原则,建立新型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大胆地进行行政管理制度、劳动人事制度、激励和约束机制的改革。按照市场经济和国际惯例的要求,合理划分政府、企业和社会职能;

4、高新区管理必须设有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人员、机构;管理人员应具有开拓精神和服务精神,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科技文化素质;

5、高新区所在地政府应制定本区发展规划和计划,以及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高新区政策的实施细则;

6、高新区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建立社会化的支撑服务体系。

申报材料

1.当地政府有关批准筹建高新区的文件;

2.城市规划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高新区选址、用地规模、区域范围的批准文件;

3.图纸:①高新区区域位置图。标绘高新区所在区域位置和用地范围;标绘高新区所在区域交通设施及其它重要基础设施情况;

②高新区用地现状图。标绘高新区用地范围;分类标绘土地利用现状,深度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中类为主,小类为辅;标绘市政设施现状,必要时分别绘制;重要地名、街道名称及主要单位名称;表现风向、风速、污染系数和风玫瑰。图纸比例为1/5000-1/10000;

③高新区初步规划方案图。标绘高新区土地使用功能分区和路网系统。

④高新区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高新区所在城市经济、科技、交通、通讯情况介绍,以及高新区区域范围的综合情况介绍;

5.高新区中长期建设发展和产业规划方案;

6.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撑服务体系现状及近期发展规划;

7.高新区管理机构框图及详细文字说明(包括管理机构的职能、分工、编制、隶属关系、人员素质);

8.高新区所在地政府及高新区已制定的扶持政策、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汇编。

申报表格  

办理流程

(应合理详细)

1、受理初审:申请人提交经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且审核后的纸质申报材料后(申请人提交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员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企业补齐补正材料后,受理其申请。

2、特殊环节:经办人员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部门人员组织专家现场考察,经局务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审定﹝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查看现场﹞,挂起时限90个工作日。

3、审批办结:窗口负责人根据专家审定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办结意见﹝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推荐意见﹞。推荐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推荐上报省政府。

来源:晋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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