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关于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实施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9日
晋安区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晋安区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加快改制上市、挂牌步伐,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做优做强企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五条实施意见》(榕委发〔2017〕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上市企业奖励
1、企业在福建证监局完成报备并进入辅导期,给予奖励50万元。
2、企业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给予奖励50万元。
3、对异地“买壳”或“借壳”实现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回本区,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企业在境内外挂牌上市后,将募集资金实际不低于80%以上投入本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将募集资金实际不低于50%投入本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后,将该上市公司的注册地迁回本区,可享受本奖励政策。
二、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奖励
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或者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且符合《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4〕195号)政策要求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
三、“一企一议”服务企业
对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本区的外地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转让限售流通股并交纳所得税的相关奖励采取“一企一议”方式研究审定。
四、其它事项
1、该扶持政策适用于注册地和税收均在本区的企业,凡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承诺兑现奖励后5年内不得迁出晋安区。
2、该政策中奖励资金不含省、市同类政策奖励区级承担部分。
3、该政策由晋安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该政策施行之前,已完成股改并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申请奖励按榕政综〔2010〕94号文件执行。
4、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市、区关于扶持企业上市(挂牌)政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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