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9-12-20 10:25

各县(市)区科技局、高新区投促局、自贸区福州片区经发局、局机关各处室及下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11月24日

 


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规范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管理全过程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发布指南

1、市科技局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主管处(以下简称业务处)应根据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和部署,结合“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于每年下半年提出各自业务范围内下年度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重点支持方向、重点支持领域、申报条件和要求。

2、计财处在业务处提供材料的基础上,综合协调汇总,负责编制 “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提交局办公会议审定后,向全市发布。申报指南发布日到项目受理截止日期,原则上不少于70天,以保证申请单位有比较充足的时间申报。

3、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科技经济发展动态,对部分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项目需求,可定向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二、申报受理

4、申请单位必须登录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按指南要求进行网上申报。企业申报项目应从已征集列入“企业科技研发项目库”的年度在研项目预征集表中遴选当年申报的项目,未进入预征集表的项目不得申报。列入“企业科技研发项目库”的项目,如内容有变动应修改后再重新申报。预征集通知于每年上半年在市科技网发布。

5、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企业申报的项目经申请单位纳税所在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通过福州市科技计划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推荐。市属企事业单位及高校院所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各项目推荐部门即为立项后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市属企事业单位及高校院所项目由业务处作为立项后项目实施管理机构。

6、市科技局委托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以下简称情报所)按申报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资信和申报资格等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存在不齐全、不合理等问题提出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提交。

业务处要加强对项目审查过程的指导。在指南发布后及时将必要的材料,如“黑名单”、到期未结题或2项以上(含2项)项目在研的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名单等汇总至计财处,统一提供给情报所。

7、通过审核的项目,申请单位在线打印《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连同附件材料一式二份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报送情报所。项目申报材料一份用于专家评审,一份交业务处。

三、专家评审

8、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情报所对参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组织评审部门应于项目受理截止日期后15天内制定专家评审方案,提交局办公会议确定后组织实施。驻局监察室根据具体情况对抽选专家和专家评审会进行监督检查。

9、专家评审形式可采取本地同行业专家集中评审或异地同行业专家集中评审。本地同行业专家集中评审,由情报所根据项目技术领域提出专家需求,计财处从“福州市科学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

10、评审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评分标准根据项目不同类型由业务处事先提出,局办公会议议定。评审专家对项目的创新性、适用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审,按评分标准逐项评分,作出是否立项的书面评审意见。

11、组织评审部门在专家评审会结束时将专家书面评审意见当场封存,交监察室。专家书面评审意见由计财处和监察室共同开封,经监察室留存复印件后交业务处。

四、局内审核

12、业务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加分减分原则,结合年度科技经费预算安排,提出由各处室管理的项目立项建议,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提交至计财处。计财处汇总形成年度项目立项建议,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提交局办公会议审议。

13、局办公会议研究初定年度立项项目。

14、对列入初定立项的项目,属首次承担项目和有必要实地考察的申请单位由业务处制定实地考察方案,分管领导带队,会同项目推荐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并填写《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实地考察意见表》,作出是否立项的意见

15、计财处汇总考察意见,形成年度市科技计划立项建议,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提交局办公会议审议。

16、局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本年度立项项目及经费安排,并形成会议纪要,由计财处报送市政府审定。

五、计划下达

17、计财处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并在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18、项目实施管理机构负责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填写《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县(市)区推荐立项的项目需一式4份,其中承担单位、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业务处和计财处各留1份;市属企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需一式3份,其中承担单位、业务处和计财处各留1份。

19、业务处项目管理人、处长应对任务书进行审核,特别是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资信、项目资金安排、项目实施预期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预期成果等严格把关,除评审专家提出修改建议应作适当调整外,任务书内容应与申请书一致。审核通过的任务书经业务处项目管理人、处长签字后,报送分管领导签批;3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局长签批。

20、市财政经费划拨到位后,计财处即根据下达的计划、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正式收据及业务处填写的拨款单,划拨经费到项目承担单位。

21、任务书一经签订,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任务书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实施中如确需变更任务书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核实并提出意见后,经业务处审核,报局分管领导批准。

六、实施管理

22、项目实施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实施全程管理。

23、业务处负责项目期中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及时通知监理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理工作,并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组织抽查。

24、重大项目由市科技局委托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实施监理,其余企业项目由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实施监理。监理工作按《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期中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执行。

七、项目验收

25、凡是列入福州市科技计划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都必须进行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任务书规定完成日期半年内提出申请,并向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提交验收材料。项目提前完成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26、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任务书;

3)项目总结;

4)项目经费决算表或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报告;

5)涉及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科技项目经费专项支出明细等相关财务佐证材料;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项目所获专利证书、论文发表刊物,相关图片及数据;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项目应用及效益情况。

27、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接到验收申请后,对提交验收的材料、附件进行审查后,报业务处,经分管领导批准,确定组织验收部门,并报监察室备案。

28、重大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一般项目(资助经费少于30万元)由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组织验收机构对项目验收结论负责。

重大项目由局分管领导带队,业务处组织验收、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参加。

一般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的,由分管领导带队或指定业务处处长牵头,组织验收,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参加。委托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的,由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领导带队按本实施细则组织验收。

29组织验收部门制定验收活动安排,确定验收参加人员(组织验收部门参加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市科技局验收工作人员负责在项目验收时将《廉政告知函》交项目承担单位,并收回回执。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的,验收完成后7日内将验收材料交市科技局业务处。组织验收单位应按本细则相关规定及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执行。

验收工作应在受理验收申请后一个月内完成

30、项目验收必须成立验收专家组,重大项目验收专家由4名同行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组成,一般项目验收专家组由2名同行业技术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组成技术专家负责对项目研发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对下达的科技经费使用情况和任务书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31、验收组应认真审核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作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结论。

1)对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指标的项目给予“验收通过”。

2)对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给予“验收不通过”:

a、未按项目任务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产业技术开发与应用类项目新增产值(销售收入)完成不足任务书规定指标的50%;项目关键技术指标和科技成果完成情况不足70%(关键技术指标由业务处或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任务书及相关专业领域背景予以确定);

b、项目经费使用不合理,或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财务违规问题;

c、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造假行为,如提供的研究数据、验收资料不真实;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材料。

32、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日半年内经整改能达到指标的,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33、因客观原因验收不通过的单位和负责人再次申报项目时给予减分;对因主观原因而“验收不通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记录及通报,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从项目任务规定应完成之日始三年内不再安排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推荐申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情节恶劣的,永久取消安排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推荐申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34、业务处于每年1月和7月前将半年的项目验收结题情况汇总到计财处。计财处对各业务处年度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35、简易验收

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可采用简易验收程序,但简易验收结论不能作为科技成果的申报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规定完成日期半年内向市科技局业务处提出简易验收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对项目进行简易验收。

简易验收由业务处室根据任务书要求审核验收材料,判断其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对于完成规定任务且项目经费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项目“验收通过”

八、项目中止、撤消、延期

36、项目中止是指项目已开始实施,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市场重大变化、承担单位注销等原因而使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项目撤消是指项目计划已下达但项目资助经费尚未使用,由于立题不当、技术骨干变动、承担单位注销或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时签订任务书等原因而使得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

37、项目中止或项目撤销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业务处;承担单位已注销的,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接到申请后,业务处应立即组织人员开展调查或实地考察,核实有关情况,会同计财处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局办公会议审议,作出项目中止或项目撤消的决定。

38、因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项目已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的,可以对项目予以强制中止或强制撤销。

39、项目延期是指在项目任务书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而无法提交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核实后报业务处审核,由分管领导批准。项目只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即不提交验收申请又未提交延期申请且时间超过二年的,或项目延期到期不提交验收申请的,按项目中止处理。

40、项目中止、撤消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记录及通报,如主要责任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从项目中止、撤消之日始五年内不再安排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推荐申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41、项目中止、撤消后,项目经费管理参照《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责任追究

42、驻局纪检组、监察室根据要求做好项目申请、专家评审、资金拨付、项目管理、项目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43、所有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福州市科学技术局科技项目评审组织者行为准则》和本实施细则中相关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审批权限、限时办结等各项规定,各司其职,严谨高效、廉正服务。

44、项目承担单位对财政划拨的科技项目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必须按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使用,如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挤占等违法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45、建立科研诚信制度,弄虚作假、对违纪违约等不良行为实行“黑名单”制度,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各类科技项目资格。

十、附则

46、“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计划项目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可按国家、省创新基金(资金)的要求调整工作程序。

47、经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48、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2007年制定的《〈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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