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已经 2018 年第 44 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 彻实施。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12 月 20 日
晋安区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奖励扶持办法(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创新发展激励机制,激发自主创新动力活力,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推进创新型城区建设,根据国家、 省市有关科技创新最新政策和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要求等新规定, 现再次修订《晋安区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奖励扶持办法》。
第二条 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根据《福州市科技进步 若干规定》,年度财政预算用于科技支出的资金占区本级一般预算支 出达到规定比例;科技资金按其用途分为配套扶持奖励项目、区本 级科技计划项目、区财政公益性社会发展项目。
第三条 配套扶持奖励项目资金用于科技创新研发主体奖励、 研发投入补助、科技项目配套扶持、科技奖项奖励、自主知识产权 奖扶、双创扶持奖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资助等。
第四条 奖励扶持对象为注册地址及纳税关系在晋安辖区内,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在辖区内开展专利服务的知 识产权代理机构与相关个人。
二、创新主体奖励
第五条 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 业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 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奖励 100 万元、30 万元;对新认 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15 万元;对通过
省级绩效评估的上述机构,按省级补助的 30%、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给予配套。对新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 30 万元补助;对创 业投资机构投资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单个创业投资项目最高不超 过项目实际投资额 15%比例的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 元。
第六条 相关创新机构奖励。对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 库企业及入库培育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补,按省市区 4:3:3 比例予以配套。对未经培育而直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首 次认定奖励 20 万元,重新认定奖励 10 万元;对新迁入晋安区且未 享受原属地政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参照执行或补足差额。对新 认定的“福州市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奖励 15 万元,对考核优 秀的基地,再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新纳入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 育库或新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与国家高 新技术企业不重复),对其获得省创新券超过 20 万元部分,按 50% 给予增加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共同承担的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和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联合开发 项目,给予企业 30 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购买,按其技术 交易额的 10%给予后补助,单家企业限额 10 万元。
三、研发投入补助
第七条 补助对象与标准。分基础补助与增长额补助,补助对 象为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补助根据企业年 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 1000 万的,按支出额的 5%补助;高于 1000
万(含)不足 2000 万元的,对其中 1000 万元给予 50 万元补助,超
过部分按 4%补助;高于 2000 万元(含)的,对其中 2000 万元给予 90 万元补助,超过部分按 2%补助。增长额补助,按照企业年度研发 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加额的 6%计算。对企业年产值 5000 万元以上、 税收 1000 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收入超 5%的高研发企业, 按其研发支出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 10%予以绩效奖励,最高 500 万元。 上述经费由省市区按 3:3:4 比例分摊。对于研发经费支出额 300 万 元(含)以上且增幅 25%(含)以上的,再予以增长额部分 6%奖励, 单家企业不超过 100 万元。
四、项目配套扶持
第八条 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对纳入下列各 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项目配套规定,给予立 项项目 50%配套资助,按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最高限额分别为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1、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 目;2、承担国家、省、市区域发展重大专项项目;3、承担国家、 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及在孵科技企业创新项目; 4、承担国家星火(火炬)计划项目、各级农业科研项目;5、承担 国家、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资助项目;6、承担省专利技术实 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及列入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7、社会发 展项目和产学研用联合开发项目;8、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购买 科技成果后补助项目。
第九条 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安排。强化财政科技投入的支持导
向作用,引导推动项目研发与科技创新,通过制定发布《年度区级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征集一批企业研发项目,委托 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意见,综 合考虑企业的规模效益、创税、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总投资及申请 额、社会效益、科技含量及创新性、成长性等情况,报经区政府研 究同意,予以立项并安排 5—30 万元不等的研发项目配套扶持后补 助资金,并将立项项目委托第三方进行专业化管理服务;促进项目 实施带动研发经费投入、科技成果产出和产值税收增长。
五、科技奖项奖励
第十条 激励企业选送项目参评科技奖项。对获得国家科技奖 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 100 万元、80 万元;对获得 省科技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 30 万元、15 万 元、10 万元;对获得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 分别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福 建赛区)暨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三等奖(含)以上的,奖励 10 万 元。
六、知识产权奖扶
第十一条 引导支持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促进各类创新主体专 利创造、运用和保护,对专利规费、年费和代理费提供支持。对于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专利资助奖励:1、专利转移转化;2、 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3、购买专利保险或专利海外维权;4、专利
信息利用及参评各级专利奖或科技奖;5、知识产权贯标等管理标准
化建设;6、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7、申报科技型企业、高 新技术企业等;8、开展研发经费(R&D)归集统计及加计扣除;9、 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及“双创”大赛。
第十二条 企业获国内授权专利,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 计,每件分别奖励 5000 元、2000 元、1500 元;企业通过 PCT 途径 获国外授权专利的,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每件分别奖励 10000 元、5000 元、3000 元;授权发明专利由市内有资质的专利服 务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 1000 元奖励。非企业的授权专利,按上述 标准的 50%奖励。单个企业或非企业年资助奖励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对国内发明专利自授权公告日满 6 年的予以专利年费资助,按市资 助金额 1:1 配套。
第十三条 给予专利权人专利奖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特、 一等奖)、市级专利奖金奖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 奖励;对获得国家银奖、国家优秀奖、奖省(二、三等奖)、市级专 利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15 万元、15 万元、5 万元奖励; 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7 万元。
第十四条 对新认定为知识产权国家示范(优势)、省优势、市 示范的企业,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国家示范(优 势)企业通过复核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的企 业,奖励 15 万元;对被列入国家、省专利运营或专利导航试点企业
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按实际支
出保费的 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5 万元。
第十五条 对注册税收迁入或新注册在晋安区的专利代理机构 给予开办费扶持,首家 20 万元、第二家 15 万元、第三家 10 万元。 实行专利绩效奖励,对上年度在本辖区内代理的专利申请量 100 件 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每 100 件给予 2 万元奖励;对上年度代理的 发明专利授权量 30 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每 10 件给予 5 千元奖 励;单家机构年度奖励限额 30 万元。对企业上年度获授权发明专利 10 件以上的,每 10 件给予 1 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限额 10 万元。
第十六条 商标名牌奖励。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 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福州市知名商标(福州名牌产品)的企 业,分别给予 6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奖励;获地理标志注册商标 的,每件奖励 10 万元。
七、平台建设资助
第十七条 鼓励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及重大关键核心技 术联合攻关,对新认定为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 15 万元奖励,对 考评优秀的创新中心再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 专家工作站,分别资助 20 万元、13 万元,获评市“十佳”工作站的, 分别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补助 50 万元。对列入省级以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并获经费支持
的,按 50%予以配套;对引进重大研发平台的按省级补助的 30%予以
配套;上述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八、双创扶持奖励
第十八条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 按照国家、省、市奖励金额的 50%予以配套;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 130 万元、70 万元、15 万元奖励; 对考核优秀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认定为 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奖励 20 万元(与众创空间不重复)。对认定为 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 条建设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配套奖 励。对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奖励 100 万元;对认定为 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奖励;众创空间新增孵化用房补助按上级拨 补经费的 50%予以配套,最多不超过 50 万元。对考核合格的市级众 创空间给予运营补助 3 年,运营满 1 年的补助 20 万元,运营满 2 年 的补足至 30 万元,运营满 3 年的补足至 40 万元。对众创空间每成 功孵化一家企业,即在众创空间实际注册并正常运营超过 2 年、年 纳税 10 万元(含)以上的,市区两级奖励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各 3 万 元;年纳税 5 万元(含)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区级奖励 3 万元,每 年每家众创空间不超过 60 万元;乡镇街可根据自身财力予以适当配 套。对上年度专利申请量 30 件以上的众创空间,每 30 件给予 6 千 元奖励;上年度获授权发明专利 10 件以上的,每 10 件给予 1 万元
奖励;每年每家众创空间不超过 30 万元。
九、附则
第十九条 奖扶资金同一年度或同一项目实行一次性发放,实 行“就高不重复”原则,即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不重复资助 奖励。
第二十条 奖励扶持申请常年受理,原则上每季度末集中审批 发放;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区财政局负责 资金的安排及核拨;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资质证明、荣誉证书、 文件通知等一年内申请办理奖扶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单位 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并按项目管理规定设立专账。申报单位或 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 放的奖扶经费全数收回,列入诚信“黑名单”,3 年内不受理其申报, 情节严重者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若与原已出台的相关政策相抵触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实施中如遇国家、省、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晋安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市、区创新发展奖励扶持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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