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12-24 16:14

闽民福〔2017〕66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照料中心服务功能,现将《福建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

  2017年3月31日

  福建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星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规范管理,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水平,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及《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依据参照《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201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 008-2001)、《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35/T 1518—2015)、《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 33168—2016)、《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 33169—2016)等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标准》(见附件1)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兴办以及运营管理,或由社会力量兴办、运营的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星级评定标准体系,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程序,创建一批设施齐备、管理规范、环境整洁、服务优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机构,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第五条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工作坚持建管并重、以评促管、统一标准、量化考核、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监督全省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事业单位或者第三方评定机构承担具体星级评定任务。

  第七条 根据服务资质、建筑和场地、设备和设施、服务人员、制度建设、服务项目及实施、必备要求等进行综合评分,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由低到高分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三个星级。星级牌匾式样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统一标准制定颁发并在网上公布。

  第八条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工作依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布星级评定办法;

  (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根据本标准,结合自身实际,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报,居家养老服务站达到标准的也可参评。

  (三)申报单位填写《福建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申报表》(一式四份,见附件2),提供《福建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申报材料内容说明》所列材料(一式四份,见附件3);

  (四)三星级由各乡(镇、街道)审核并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评定,并报设区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五)四星级由各乡(镇、街道)推荐,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初审,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评定,并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六)五星级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推荐,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初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评定;

  (七)星级牌匾由评定单位制作颁发。

  第九条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审核、复核、审定工作采取实地检查、资料查验、问卷调查、重点抽查等多种方式开展。

  第十条 全省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每2年开展一届,每届评定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内,标准提升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可以申报更高星级等次。有效期满,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当重新申报星级评定。

  第十一条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获得星级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重点抽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暗访、受理投诉、第三方机构巡查等方式,加强对获得星级评定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星级评定标准的,限期整改;限期未能整改的,降低或者撤销其评定的星级。

  第十三条 获得星级评定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星级评定的,应当撤销其评定星级,并且4年内不得申报星级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福建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标准

  2.福建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申报表

  3.福建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申报材料内容说明

来源:晋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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