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安区区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12-18 15:19

  一、制定的背景与依据

  2020年10月22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2020年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晋安区区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榕晋政综[2020]20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试行办法》所依据的《福建省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福州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福州市晋安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等规定,已被废止或失效。为了规范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避免各规范性文件产生冲突。2024年12月10日,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2024年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修订后的《晋安区区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榕晋政规[2024]4号,以下简称“本《办法》”),并印发给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起草过程

  本办法由财政局拟定初稿,经起草部门审核后,于2024年11月28日送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在 2024年11月29日,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区政府于2024年12月10日签发。

  三、目标任务

  通过制定本《办法》,明确国有资本收益应收缴主体以及国有资本收益具体收益类型等,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增强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宏观调控能力。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二十条,分别从适用范围、收缴标准、上缴程序、上缴期限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一)明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本收益”包含各应收缴主体的具体收益类型以及明确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由区财政局与区国有资产中心主要负责。

  (二)明确各应收缴主体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四大类制定收缴标准:区政府直接投资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区直部门出资企业;区政府直接投资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三)明确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程序。应收缴主体将相关材料报区国有资产中心初审后,由区国有资产中心报送区财政局复核,区财政局根据复核意见下达国有资本收益缴交通知书。

  (四)明确各应收缴主体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期限。主要分为以下六大类制定上缴期限:国有独资企业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获得的股利、股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清算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清算收入。

  (五)监督管理

  1.各应收缴主体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上缴的,应当经晋安区财政局批准。否则,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2.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执行情况和结果,作为考核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评价依据之一,与奖惩和人事任免挂钩。

  五、范围期限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试行办法》文件同时废止。

  六、主要修改内容  

  1.本《办法》适用范围增加“区直部门”。

  2.对于区政府直接投资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标准,增加了区直部门出资企业应收缴主体。同时,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由原来的按净利润的10%执行修改为“按经审计的区属一级企业净利润的30%执行”。另外,不再有应收缴金额小于5万元予以免缴的情形。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林蕴婷,联系方式:83640827    

来源:晋安区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文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