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晋安这些案例值得一看
时间:2021-12-08 10:50

  为了让更多的女性知法懂法,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也为了让更多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晋安区妇联联合区法院、检察院、司法局推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4个典型案例,案例包含民事、刑事审判类型,涵盖婚姻家庭、人身安全、维权赔偿、监护救助等方面权益保护。

  妇女维权案例一

  感情破裂上诉离婚,全职妈妈应有相应补偿

  ——陈某与吴某(女)的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婚后育有两个子女。今年4月,男方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女方同意离婚,男女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财产分配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但是女方辩称,婚后,男方在外工作,其负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大女儿已年满11周岁,男方应按照1年1万元的标准向其支付补偿费11万元。

  [办理结果]

  区法院经审理准予离婚。关于女方主张补偿款问题,庭审中,男方仅愿意向女方支付补偿款2万元,法院认为女方在两个子女出生后,确实将主要精力放在家里照顾两个未成年子女,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定离婚时男方向女方支付补偿款5万元。

  [典型意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案件让更多人意识到,全职妈妈在婚姻存续期间在家务方面的付出,也会获得相应补偿,体现了对女性的尊重,并且让全社会都充分认知到家务劳动对维系家庭正常运转的重大意义。

  妇女维权案例二

  家庭暴力不可取,合力调解促进家庭和谐

  ——叶某(女)家暴求助案

  [基本案情]

  叶某(女)与林某婚后育有一子,林某经常在外酗酒后回家无故辱骂叶某母子,甚至拳打脚踢。2020年以来,林某变本加厉,数次把叶某打得鼻青脸肿。段警和社区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对林某进行批评教育,林某屡教不改。2021年2月,鼓山司法所、镇妇联、镇信访办、鼓山派出所、社区代表以及市级金牌调解专家开展联调联处,同时邀请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场解答婚姻家庭纠纷、妇女权益保护等方面问题。

  [办理结果]

  联调会过后,林某态度有所缓和,没有再发生家暴。之后,调解员联合辖区法律顾问对叶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给出了相应的技术指导。3月31日,区法院正式出具民事裁定书,禁止林某对叶某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家暴行为。4月9日,调解员再次回访,林某与叶某均已冷静下来理性相处了,家庭回归了平静。

   

  [典型意义]

  该案体现了司法调解对于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所具有的优势,婚姻家庭纠纷中有更多情理和道德的因素渗透其中,由第三方适当介入调解是解决纠纷的较好途径。而且调解具有自愿性、灵活性以及无偿性等优势,对解决纠纷有促进作用。同时,该案件的成功办理,是鼓山镇妇联充分发挥妇联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作用的典型案例。

  儿童维权案例一

  幼儿摔倒唇裂受伤,早教中心有责赔偿

  ——陈恩某摔倒索赔案

  [基本案情]

  在某早教中心上课的陈恩某(一周岁零六个月)于课间活动时不慎摔倒致唇裂受伤,对进食、吞咽口水均造成影响。意外发生后更是经常半夜惊醒,哭闹不止。孩子送院治疗期间,陈恩某家长与早教中心就赔偿金额产生纠纷,早教中心认为己方在第一时间将孩子送去医院并垫付了部分住院费,加上早教中心没有盈利,无力承担巨额的赔偿。

  [办理结果]

  司法所调解员多次耐心调解,先后采用背靠背、换位共情等方法进行释法说理,最终成功为陈恩某一方争取到合理的经济补偿,顺利完成维权。

  [典型意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该案件的成功办理,为陈恩某争取到了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让早教中心等托管机构增强监护责任意识,认真排查安全工作中的漏洞和隐患,为孩子们撑起一片安全的天空。

  儿童维权案例二

  母亲死亡父亲入狱,监护救助为八岁幼女点亮人生

  ——谭某乙监护救助案

  [基本案情]

  谭某乙的父亲谭某甲在与妻子丁某某协商离婚的过程中情绪过激,持刀将丁某某捅伤,最终丁某某抢救无效死亡,期间女儿谭某乙目睹父亲杀害母亲全过程。一夜间谭某乙失去了父母照顾,身边只剩奶奶陪伴,家庭的剧变给孩子造成了不可逆的伤害。

  [办理结果]

  区检察院针对该案启动了“专人专办+心理疏导+监护救助”工作模式,联系区青少年心理健康辅导站为女孩提供心理治疗,联动学校让孩子在固定时间进行心理创伤恢复治疗,还首次尝试跨省市异地申请国家政策救助,帮助谭某乙申请到国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每月900元;市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征求各方意见,为谭某乙申请到最高额5万元的司法救助;区妇联发动当地公益组织对谭某乙进行基金救助,每学年为谭某乙提供助学资金1200元直到高中毕业。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全省首个检察机关利用国家政策实现异地合作救助的案例。通过将监护救助措施延伸到未成年证人,充分利用国家政策、整合各职能部门的救助资源及渠道帮助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不仅拯救了一个面临心理崩溃的少女、挽救了一个支离破碎的涉罪家庭,更是贯彻落实《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最好体现,能够强化社会各职能部门兜底监护职责意识,推动完善检察机关内部联动、政法机关衔接配合、政府部门协同合作、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救助合作机制。

来源:晋安区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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