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晋安区积极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信用建设
时间:2020-10-29 08:44

  在生态环境领域,晋安区积极推进信用建设,对守信者予以激励,对失信者实施惩戒。

  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对象

  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对象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的“环保诚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生态环境领域失信惩戒对象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的“环保不良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环保诚信企业及环保不良企业

  依据《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实施方案(试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定采用评分制。总得分高于90分为环保诚信企业;高于70分(含)低于90分(含)为环保良好企业;高于60分(含)低于70分为环保警示企业;低于60分或符合“一票否决”情形的为环保不良企业。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1)造成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2)拒不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3)相关责任人因环境问题被行政拘留的;(4)涉嫌环境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的;(5)依照相关规定应当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的其他情形。

  对环保诚信企业的守信激励措施

  依据《福州市环境保护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实施的激励措施如下:

  (1)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其他补助资金,支持开展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等;

  (2)企业及其负责人优先参与各类环保评优评先;

  (3)各行政管理部门在重大项目建设招标过程中优先选择;

  (4)各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环保诚信企业”开展日常监管,办理审批手续时,适度减少日常监督检查,优先办理各项业务;

  (5)各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对资金安排、技术支持、行业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对“环保诚信企业”给予适当优先安排;

  (6)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对环保不良企业的失信惩戒措施

  参照《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结合《福州市环境保护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以及各单位部门实际职能,实施的惩戒措施如下:

  (1)列入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检查和监督性监测频次,加强监督检查。

  (2)不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环保资金补助,不列为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和环保科技项目。

  (3)取消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等资格,在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征求环保部门意见时出具否定性意见,并建议对环保不良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不予授予先进企业或个人的荣誉称号。

  (4)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5)限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6)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7)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8)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9)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0)对于享受环保电价加价的燃煤电厂,没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超标相应时段的环保电价款,并从重处以罚款。

  (11)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 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2)存在主要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停止执行已经享受的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13)停止执行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或者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14)停止执行市本级投资等领域相关优惠性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享受相关优惠性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15)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适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扣减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直至降低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并相应扣发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

  (16)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适用中央统战部等14 个部门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有关规定的,不应推荐其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也不得评优表彰。

  (17)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授予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18)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19)责令停止生产机动车车型。

  (20)没收机动车销售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1)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信用修复机制

  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提交调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环保部门提出修复申请。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企业修复后,将进行核查并对评价结果进行调整,符合要求的向社会公告信用等级修复结果。生态环境部门在确定企业评价结果调整后,将调整信息推送至福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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