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公证制度不仅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一项国际通行的非讼法律制度。然而涉外继承下的遗产处理纷繁复杂,涉及冲突规范指引、准据法适用以及外国法查明等诸多法律问题,以及税务申报、办理继承公证等流程问题,这使得当事人往往一筹莫展,无从下手。因此,切实提升公证队伍涉外服务能力,至关重要。
12月中旬,一名长者来到晋安公证处咨询房产继承问题,其配偶突然因病去世,二人系原配夫妻,只有一名独生女。长者欲继承其配偶的房产,而女儿早已加入美国国籍且长期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无法回国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值班公证员了解情况后,耐心对长者讲解法律关系,告知办理公证所需材料并提供一次性告知清单。同时主动联系其女儿告知如何在美国办理同一人声明公证和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并提醒其根据海牙公约美国文书在中国使用需要办理附加证明书。由于长者年底要与家人团聚,已购买了前往美国的飞机票,考虑到在美国办理公证和附加证明书并邮寄回国所需时间较长,基于便民原则,不耽误长者既定行程,公证员提前受理并审查材料,在收到美国寄回的文书核实无误后,第一时间为长者办理了继承公证手续并出具公证书。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国际间交流与合作日益加深,公民跨境财富传承的需求与日俱增,涉外继承公证案件逐渐增多。而正确选择和适用准据法将直接影响到实体结果,晋安公证处紧跟时代趋势,抓住历史机遇,扛起时代使命,不断提升自身涉外服务能力,为新时期的改革开放大局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公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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