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安区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晋委法办〔2020〕18号)
时间:2020-12-28 10:42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晋安区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福州市晋安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

  晋安区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及省、市、区工作要求,着力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进一步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保障和服务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法办〔2020〕4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联动和服务机制

  (一)探索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由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区营商办牵头,组织区委相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区政协机关、区政府相关部门、区政法机关、相关企业代表等参加,形成部门协同、多方支持、社会参与的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机制。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依法治区办、区人大监察司法委,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经工委,区政协社法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区营商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法学会、区工商联

  (二)畅通政企沟通和服务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涉企政策、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不断扩展政府信息公开,拓展群众监督广度、深度、力度。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作风精神,进一步把“马上就办”的理念贯穿于优化营商环境全过程。深化“政企直通车”制度、“一企一议”协调机制,推动常态化区四套班子成员挂钩联系服务企业机制。

  责任单位:区信息公开办、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区营商办、区工商联、区直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二、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相关制度保障

  (三)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配套法规,以法治引领“信用晋安”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披露、共享、使用和监督管理,信用激励与约束,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等制度。

  责任单位: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经工委,区发改局(信用办)、区司法局

  (四)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在部分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政协委员社情民意联系点、代表行业联络站及相关企业等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在上级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时,组织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提出意见。

  责任单位: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区司法局、区直相关部门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提请审议或出台,摒弃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依法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申请,做好答复工作。

  责任单位: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经工委,区司法局、区直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六)及时组织清理不符合外商投资法、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违反产权保护制度、妨害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等情形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经工委,区发改局、区营商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区直相关部门

  三、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七)继续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细精准开展行政审批事项细化梳理工作,健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以减政放权为核心,突出“照后减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审改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区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区直相关部门

  (八)继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持续推进证明事项动态清理,公布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做到“清单之外无证明”。切实解决不利于市场主体经营发展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完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直相关部门

  (九)推动建设诚信政府。加强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等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形成对社会诚信的带动示范效应,推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制度。开展政府违约失信问题治理,防止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账款等问题发生。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国资中心)、区工信局、区直相关部门

  (十)优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落实力度,避免监管“真空”。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分类制定实施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探索“智慧监管”,建立健全商事信用信息与事中事后监管等平台。积极推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信用+双随机”监管模式,按照企业信用风险类别开展差异化分类监管,对信用较好的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试点探索采用网络检查和书面检查的方式;对信用不良的企业,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严格采取实地抽查的方式。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直相关部门

  (十一)完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机制,对失信企业依法采取行政约束和惩戒措施。发改、市场监管、法院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定期协商机制,加强失信人员信息的采集、曝光、通报、管理工作,畅通联合惩戒信息共享渠道,及时更新并共享相关信息,增强失信惩戒威慑。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法院、区直相关部门

  四、规范执法司法行为,维护营商领域法治秩序

  (十二)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开展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汇总和调整工作。充分运用“福州市行政执法平台”,整合各部门执法信息,提升执法工作信息化水平。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直相关部门

  (十三)行政执法过程中加强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全面梳理现有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检查事项,严格规范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执法行为,审慎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探索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责任单位:区直相关部门

  (十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对在具体案件中存在裁量基准适用不准确、处罚结果不公正等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问题,及时反馈整改。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作用,依法公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直相关部门

  (十五)推动财产登记数据整合共享。推动户籍人口、税收、司法判决、公证、土地房屋资产调拨信息等5种数据开放共享,实现登记财产所有数据全面共享。

  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大数据局、区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区法院、区司法局、区房管局、区国资中心

  (十六)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审判机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公正稳妥处置涉产权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产权。依法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案件,妥善调处权利冲突,做好释法答疑与案后回访工作,提升经营主体创新创业安全感。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强化对涉及企业发展、侵害企业权利案件的法律监督。

  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

  (十七)严厉打击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击针对民营企业家的犯罪活动,严惩损害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职务犯罪,公正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加大对民营企业合法财产的保护力度。建立健全反诈骗合力打击工作机制,依法严惩涉众型经济犯罪,密切与金融机构、行业监管部门协作配合,加大洗钱犯罪打击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行政机关在执法和程序流转过程中做好证据的保存、交接,防止相关案件材料损毁灭失。

  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直相关部门

  (十八)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功能。加强案件审核,严把“入口关”,开展执法质量考评、专项巡查等执法监督活动。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坚决防止违规介入、插手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依法谨慎使用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防止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行为,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严格办案程序,切实保障民营经济主体的诉讼权利,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审理各类商事案件,正向引导商事审判秩序,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交易安全,推动形成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

  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

  (十九)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推进执行体制创新,转变执行理念,开展执行案件减量增效行动,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完善执转破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律师调查令制度,提高财产查控效率,不断提升执行工作能力和水平。

  责任单位:区法院、区司法局、区直相关部门

  (二十)健全破产审判机制。推动完善破产重整、和解制度。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积极推动通过重整程序实现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建立破产处置协调联动制度,协同解决破产审判中涉及的企业变更注销、信用修复、税费减免、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难题,促进危困企业及时出清或重整重生。

  责任单位:区法院、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信局、区人社局、区税务局

  (二十一)落实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重大涉民营企业案件会商协作三项机制,对所有经济主体坚持一视同仁、平等保护。保障企业家人身合法权益,对社会危险性不高的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骨干、高层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慎用逮捕强制措施。根据个案犯罪性质、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法适时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刑事诉讼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

  (二十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指导,优化审判过程中的证据审查机制、损害赔偿机制等,探索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破解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周期长”“举证难”等问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依托“福州互联网法庭”构建知识产权案件互联网审判模式,推进审判智能化建设。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制裁侵权行为,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强行政与司法联动,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一站式保护,引导带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区直相关部门

  (二十三)完善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完善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解决机制。全面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分流、调解、速裁、快审”机制。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的衔接,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建立诉解联动衔接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拓展驻法院调解室,建立法院驻点律师调解制度,加强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合作、配合,加强行业性调解组织和企业调委会建设,发挥行业协会、人民调解组织的力量共同化解纠纷。畅通行政复议通道,加强涉案市场主体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坚决纠正对涉案市场主体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方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涉案市场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协商与沟通,高效化解“政企”纠纷,优化办事创业的营商环境。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着力化解营商环境方面信访突出问题,进一步推动涉企信息事项及时就地解决。

  责任单位:区法院、区司法局、区信访局

  五、加大普法力度,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二十四)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普法宣传。将民法典以及其他涉及营商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作为“七五”普法总结验收和“八五”普法规划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司法》《劳动法》《商标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集中宣传、集中宣讲。将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列入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在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开设营商环境法治教育专题,加强国家公职人员营商法治知识教育培训。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党校(行政学院)、区营商办、区司法局、区发改局、区直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二十五)深化“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研究行政执法过程中精准普法的工作指引,明确标准和重点,制定全区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将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宣传列入晋安区重点区直机关普法责任清单,适时开展对责任单位的履职评议,探索将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传工作纳入普法责任制考核。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坚持执法司法与法治宣传相结合,促进“谁执法谁普法”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区直行政执法机关

  (二十六)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实体、网络、热线“三大平台”融合发展,推动所有法律服务资源进驻平台,构建集12348电话热线、网站、移动客户端为一体的法律服务网。整合人民调解、公证、律师等资源和力量,推进法律服务业与各类市场主体融合发展的有效路径,为市场主体创业、融资、纠纷化解等提供全面、精准的法律服务。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各乡镇(街道)

  (二十七)深化“法律进企业”活动,加强企业法治文化建设,加大对优化民营经济环境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推行企业“法治体检”活动,为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困难职工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指派、优先办理的一体化服务。汇编涉企法律服务指南,组织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到重点民营企业巡回宣讲,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预警防范机制。由区司法局牵头,在重要园区设置法律服务窗口,推动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司法局等部门进驻,打造综合法律服务示范点,为园区企业和员工提供依法办事的便捷渠道。

  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各乡镇(街道)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工作措施,推进各项任务有效落实,在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向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区委依法治区办要加强督促指导,协调推进全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来源:晋安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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