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时间】2025-4-17
- 【标题】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的通知
- 【发文号】自然资办发〔2025〕14号
- 【失效时间】
- 【颁布单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 【法规来源】
- 【法规全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和信访工作法治化有关要求,部修订了《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现印发你们。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5年4月17日
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指导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及时、准确分类处理信访诉求,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修订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如下:
一、不适用事项
本清单适用于自然资源部门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的分类处理,以下事项除外:
(一)不予(再)受理的信访事项
(注:此类事项应出具不予(再)受理告知书)
1.不属于自然资源部门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
2.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3.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单位走访提出申诉求决类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4.属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管辖,已经、正在和应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不予受理。
5.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映的,不再受理。
6.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主要依据:《信访工作条例》
(二)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
针对自然资源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提出建议意见的,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主要依据:《信访工作条例》
(三)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
针对有实质内容反映自然资源部门及工作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按有关规定转送有管理权限的纪律检查、组织人事等部门依法依纪办理和反馈。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
二、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
《信访工作条例》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办理方式进行了规定,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2.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3.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4.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5.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6.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一)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
序号 主要申诉求决事项
1 对土地征收审批有异议,如:对审批机关是否具有征地审批权限、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否依法履行法定程序有异议等
2 对土地征收实施有异议,如: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有异议,对未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有异议等
法定途径: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
(二)耕地保护
序号 主要申诉求决事项
1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
2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或者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行为
3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复垦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
(三)土地用途管制
序号 主要申诉求决事项
1 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2 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不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
3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
(四)土地占用及闲置
序号 主要申诉求决事项
1 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2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
3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4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
5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6 闲置土地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七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
(五)土地供应和转让
序号 主要申诉求决事项
1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
2 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3 违反有偿用地政策规定供应土地,违反招拍挂规定供应土地,违反国家供地政策供应土地等
4 未经依法批准,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划拨用地目录》等。
(六)不动产登记
序号 主要申诉求决事项
1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
2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3 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
法定途径:更正登记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
(七)规划许可和违规建设
序号 主要申诉求决事项
1 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有异议
2 对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处罚有异议
3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4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
(八)矿业权出让及许可
序号 主要申诉求决事项
1 违法出让探矿权,发放探矿权证书及勘查许可审批
2 违法出让采矿权,发放采矿权证书及采矿许可审批
法定途径: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本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下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
(九)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序号 主要申诉求决事项
1 未取得探矿权勘查矿产资源;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
2 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
3 探矿权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采矿权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
4 未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采取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未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未按照保护性开采要求开采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
5 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未及时对勘查区域进行清理或者未及时恢复受到破坏的地表植被
6 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等。
(十)地质灾害防治
序号 主要申诉求决事项
1 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
3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
4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
5 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主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
(十一)海域海岛审批
序号 主要申诉求决事项
1 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超越批准权限或者不按国土空间规划批准使用海域
2 无权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而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或者违反相关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
3 违规审批临时用海
4 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审批用海
法定途径: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等。
(十二)权属争议
序号 主要申诉求决事项
1 土地权属争议
2 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和矿区范围争议
3 海域使用权争议
法定途径:调解 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 民事诉讼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
(十三)测绘活动
序号 主要申诉求决事项
1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以及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
2 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3 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以及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基础测绘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十四)地理信息
序号 主要申诉求决事项
1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或者存在失泄密情况
2 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未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3 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
(十五)地图管理
序号 主要申诉求决事项
1 违规从事地图编制活动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
2 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3 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地图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等。
(十六)党员申诉和人事劳动争议
序号 主要申诉求决事项
1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
2 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决定不服
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
法定途径:申诉 仲裁 技术鉴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务员申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
(十七)涉及林业管理、草原管理、野生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信访事项,适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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