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纪委监委议事决策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3日 16:37 信息来源:晋安区纪委监委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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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和规范新时代下党内政治生活,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福州市监察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榕监办〔2018〕1号)、《关于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委务会有关会议程序的规定》(榕纪办〔2018〕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专责机关作用,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依法监察,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积极协助区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三条 遵循的原则:

  (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统一集中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定理想信念宗旨,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 

  (三)坚持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按法定权限、工作规则和程序办事,重事实、讲证据、严查处,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制度,切实增强区纪委、区监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统一。

  (五)坚持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在市纪委监委和区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正确把握政策和准确适用法律,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标本兼治,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六)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控工作流程、严格请示报告制度、严密工作规范,有效管控风险,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受监督,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二章 区纪委全会

  第四条  会议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全会、省委、省纪委全会、市委、市纪委全会和区委重大决策部署;

  (二)听取和审议区纪委常委会向全会作的工作报告,总结部署全区纪律检查工作;

  (三)审议区纪委向区党代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区纪委委员;

  (五)决定或追认给予区纪委委员(非市管干部)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决定;

  (六)对区纪委常委会提请区纪委全会决定的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七)需要区纪委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区纪委全会由区纪委常委会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年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区纪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六条  区纪委全会工作报告和形成的全会决议,需经半数以上到会委员通过后方可生效,并应在本区主要媒体公布。

  第三章 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委委务会

  第七条  区纪委常委会与区监委委务会合并召开,一般不单独召开区监委委务会。干部人事问题由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委委务会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和区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决定区纪委监委向市纪委监委、区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区纪委监委或提请以区委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或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区纪委监委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方案;

  (三)讨论区纪委向党代会的工作报告,区纪委常委会向区纪委全会的报告,区监委向区人大常委会的专项工作报告;

  (四)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区纪委监委机构设置、调整和组织建设事项,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事项;

  (五)讨论决定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事项,讨论上级纪委监委、区委授权和交办的事项,审议审理报告;

  (六)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或建议、问责决定或建议、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意见等;

  (七)讨论决定区纪委监委机关部门年度预算和经费使用管理等事项;

  (八)讨论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需提请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会议由书记(主任)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半月召开1次。书记因故不能召集并主持会议时,由指定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和区监委委员出席会议。有关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报书记(主任)审定,办公室负责记录。

  第十条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召开。案件审理、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区纪委常委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应当在会前请假并对会议议题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会议讨论议题由书记(主任)审定。召开会议的具体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外,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会议讨论的文件一般应提前1个工作日分送各组成人员审阅,案件和人事材料会上分送。

  第十二条  会议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对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够成熟的议题,会议可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必须决定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涉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会议应当准确完整做好记录并存档。会议决定事项,除不宜公开的外,应当及时整理会议纪要,由书记(主任)签发,也可由书记(主任)委托副书记(副主任)签发。

  第四章 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学习会

  第十四条  会议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等要求组织召开,主要内容是:

  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第十五条  会议由书记(主任)召集并主持,或委托副书记(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学习成员由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和区监委委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扩大到纪委监委机关各室负责人和纪检监察员。

  第十七条 学习活动主要通过集体学习研讨、个人自学、专题调研等形式开展,其中集体学习研讨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十八条  区纪委监委组宣部、干部管理监督室共同负责学习计划、总结、资料、记录等工作,机关党总支配合。

  第五章 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十九条  会议主要内容是:  

  按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按照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和区委民主生活会的部署,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查找班子和个人自身存在问题,深入进行党性分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进一步增进班子团结、改进工作作风。

  第二十条  会议由书记(主任)召集并主持,每年召开1 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和区监委委员出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干部管理监督室主任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会前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及时向市纪委监委和区委报送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主题一般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确定,或者由领导班子根据自身建设实际确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除参加民主生活会外,应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六章 区纪委监委月度办公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要内容是: 

  (一)检查上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二)部署下月重点工作、重要活动;

  (三)需要月度办公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议由书记(主任)召集并主持,或委托副书记(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1 次,一般安排在月底。

  第二十七条  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和区监委委员,区委巡察办负责人,区纪委监委机关各室、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各基层纪(工)委书记根据需要出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存档。

  第七章 区纪委监委机关干部会议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和区委会议精神,落实重点推进措施;

  (二)组织机关党员干部理论学习;

  (三)动员部署开展专题活动;

  (四)需会议部署落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会议由书记(主任)或副书记(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一条  民主推荐干部的会议,视推荐对象确定参会人员范围。

  第八章 督查落实

  第三十二条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及时贯彻落实重点任务,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协调推进重点事项,切实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决策决议。区纪委全会作出的决议,由其常委会组织实施。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委委务会作出的决定,由会议组成人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在决定未改变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程序要求重新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决策的,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或常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委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应及时向书记(主任)或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委委务会报告决定执行情况。区纪委常委会每年向区纪委全会报告1次工作,每半年向区委、市纪委监委报告1次工作,遇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凡向区委和市纪委监委上报的事项,须报经区纪委书记(主任)审批后上报。区监委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接受审议。各基层纪(工)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每半年向区纪委监委报告1次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委委务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等,未经批准公开的,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信息。应当传达的经批准后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应当公布的经批准后及时公布。

  第三十六条  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要以身作则,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带头执行议事决策规则,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每年按要求述责述廉,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晋安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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