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时间:2020-07-15 09:07

  根据《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工作要求,我省自2020年7月6日起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即公众聚集场所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并且取得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按照消防部门告知的承诺条件,由申请人向社会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后,消防部门将不再进行事前审批,不再核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消防部门将对公众聚集场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情况在消防公众服务网(https://xfwsfw.119.gov.cn)上公告。

  现请相关单位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时,无须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作为相关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特此公告。

  福州市晋安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15日

来源:晋安区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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