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2021年 续签乡镇街道委托执法的公告
时间:2021-09-09 10:04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区消防救援大队共委托9个乡镇(街道)以及2个开发(投资区)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对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监督检查权。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二)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下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情节轻微或一般的)、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依法追究受委托人的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资格及业务技能培训,并为其办理消防监督执法证;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委托单位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后,委托单位应当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履行委托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严格执行委托单位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福州市晋安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9月9日

来源:晋安区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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