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总体要求
时间:2023-12-12 15:59

  一、划定原则

  一是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安全优先,以“双评价”为基础,优先划定森林、河流、湖泊、山川等不能进行开发建设的范围,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二是城镇开发边界形态尽可能完整,充分利用现状各类边界;三是为未来发展留有空间,强化城镇开发边界对开发建设行为的刚性约束作用,同时也要考虑城镇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适当增加布局弹性;四是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城镇化发展水平和阶段特征,兼顾近期和长远发展。

  二、划定层次

  市级总规应依照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定位、规模指标等控制性要求,结合地方发展实际,划定市辖区城镇开发边界;统筹提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各类开发区的城镇开发边界指导方案。县级总规应依据市级总规的指导方案,划定县域范围内的城镇开发边界,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其他建制镇、各类开发区等。按照“自上而下、上下联动”的组织方式,同步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整合形成城镇开发边界“一张图”。

  三、规划期限

  城镇开发边界期限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一致。特大、超大城市以及资源环境超载的城镇,要划定永久性开发边界。

  四、划定技术流程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一般包括基础数据收集、开展评价研究、边界初划、方案协调、边界划定入库等5个环节。其中,基础数据收集、开展评价研究与市级总规基础工作一并开展。

  (一)边界初划

  1.城镇集中建设区。结合城镇发展定位和空间格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将规划集中连片、规模较大、形态规整的地域确定为城镇集中建设区。现状建成区,规划集中连片的城镇建设区和城中村、城边村,依法合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国家、省、市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等应划入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建设和发展应避让地质灾害风险区、蓄泄洪区等不适宜建设区域,不得违法违规侵占河道、湖面、滩地。

  2.城镇弹性发展区。在与城镇集中建设区充分衔接、关联的基础上,合理划定城镇弹性发展区,做到规模适度、设施支撑可行。城镇弹性发展区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城镇集中建设区面积的15%,其中现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的城镇弹性发展区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城镇集中建设区面积的10%,现状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城市、收缩城镇及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显著超标的城镇,应进一步收紧弹性发展区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城镇集中建设区面积的5%。

  3.特别用途区。根据地方实际,特别用途区应包括对城镇功能和空间格局有重要影响、与城镇空间联系密切的山体、河湖水系、生态湿地、风景游憩、防护隔离、农业景观、古迹遗址等地域空间。同时,对于影响城市长远发展,在规划期内不进行规划建设、也不改变现状的空间,可以以林地、草地或湿地等形态,一并划入特别用途区予以严格管控。特别用途区应做好与城镇集中建设区的蓝绿空间衔接,形成完整的城镇生态网络体系。

  (二)方案协调

  城镇开发边界应尽可能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出于城镇开发边界完整性及特殊地形条件约束的考虑,对于无法调整的零散分布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开天窗”形式不计入城镇开发边界面积,并按照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要求进行管理。

  (三)划定入库

  1.明晰边界。尽量利用国家有关基础调查明确的边界、各类地理边界线、行政管辖边界等界线,将城镇开发边界落到实地,做到清晰可辨、便于管理。

  2.上图入库。划定成果矢量数据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在“三调”成果基础上,结合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图、地形图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作为国土空间规划成果一同汇交入库。

来源:晋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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