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法院一审宣判两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时间:2020-04-02 10:40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晋安法院干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及上级法院的决策部署、工作要求,统筹兼顾疫情防控工作和执法办案工作,尤其是紧密结合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做到专项斗争各项重点工作不停滞、不拖延、不等靠,进一步扩大专项斗争的战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贡献力量。

  近日,晋安法院一审宣判两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被告人付某程、刘某发等8人因犯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期。鉴于当前仍处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上述两起涉恶案件均选择在看守所进行宣判。
  
  案件回顾
  
  

 

  被告人付某程等4人、刘某发等4人系同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2015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付某程、刘某发等二十余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被告人付某程为领导者,以被告人王某辉为骨干成员,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洋刑满释放后加入该集团并成为骨干成员,该团伙以被告人吴某华、刘某发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在一起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通过传播淫秽视频实施诈骗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并经常在福州市晋安区西园、桂山、火车站一带店铺及周边学校惹事生非,严重影响学校秩序,给群众的生活、人身安全带来恶劣影响。
    

  

  法院审理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程等4人、刘某发等4人,结伙利用 QQ网络向不特定的人以传播淫秽物品为诱饵诈骗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结伙殴打、恐吓他人敲诈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多次或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多次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付某程等4人、刘某发等4人为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已构成犯罪集团。其中,付某程是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程有期徒刑十九年。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晋安法院认真按照中央、省、市、区委和上级法院部署,坚持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以“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坐不住”的责任感,高站位、高标准、高质效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完成好中央部署的扫黑除恶重大政治任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受理涉黑案件5件52人,判决4件38人;受理涉恶案件16件56人,判决11件32人,依法审结包括陈某峰等15人、朱某昌等15人、罗某等7人涉黑案在内的一批重大涉黑恶案件。
  
  下一步,晋安法院将紧扣三年为期总目标,按照依法严惩、标本兼治总要求,以开展“一十百千万”行动为抓手,健全机制、强化措施,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效,坚决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胜利。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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