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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电量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03-03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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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价商〔2012〕254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民政局,各电业局、供电(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精神,决定对全省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以下简称“低保、五保户”),每户每月安排15千瓦时的免费电量,委托民政部门以现金方式统一发放(以下简称“电费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发放标准

    “低保、五保户”每户每月按照15千瓦时和第一档电价标准计算每月电费补贴。“低保、五保户”为“合表”用户的,由用户提出并经供电部门核实后,按照15千瓦时和合表用户电价标准计算每月电费补贴。

    二、发放办法

    以县(市、区)为单位发放电费补贴,民政部门提供辖区内的“低保、五保户”名单给当地供电部门,供电部门按上述发放标准计算电费补贴金额交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至各“低保、五保户”。

    三、发放流程

    (一)确认发放对象

    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向当地供电部门提供盖章确认的上一季度辖区内“低保、五保户”纸质清单以及对应的电子数据(包括户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各供电部门应建立“低保、五保户”的免费电量档案。

    (二)核定发放金额

    供电部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清册,将每户上个季度电费补贴以电子表格和盖章确认后的纸质清单提供给民政部门,同时将电费补贴款汇入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资金账户。

    (三)补贴款发放

    电费补贴按季度随当地城乡低保金和五保供养金一起发放。如通过银行发放的,尽量在存折上单独体现该笔补贴,注明“电费补贴”字样,以区别于其它渠道的补贴金额,避免受助群众混淆补贴资金的来源。

    四、执行时间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五、其它

    (一)供电部门对“低保、五保户”抄表收费和“低保、五保户”电费缴交方式均保持不变。

    (二)国家明确“低保、五保户”免费电量相关的政府性基金和增值税问题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民政部门收到供电单位电费补贴汇款后,应向供电部门开具相关票据,作为供电部门入账依据。

    (四)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低保、五保户”电费补贴的发放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兑现。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供电单位双方均要明确联系人,出现问题应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并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馈。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