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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03-03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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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发改价格〔2016〕184号

福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福州南台岛管道燃气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福州安然居管道燃气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居安管道燃气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按照我省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经价格听证程序,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市城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基础销售价格由现行3.65元/立方米调整为2.86元/立方米。管道天然气阶梯气价仍按现行1:1.2:1.5的比例相应调整。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以及8人及以上多人口家庭居民用户(选择统一价格用户)气价按基础价格1.1倍执行。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其他价格政策仍按我局榕价商[2015]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实行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游销售价格联动,即当省物价局按联动机制调整上游门站气价后,我局将根据上游门站气价变动情况适时同向调整城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并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计算公式: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额=(计算期上游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格-基期上游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供销售差率按燃气公司上年实际供销差率计算,但最高不超过5%。

    三、以上价格调整自2016年11月1日抄见气量起执行。

 

福州市物价局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