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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污水、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03-03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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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价〔2005〕商24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4〕188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污水、垃圾处理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污水处理费管理权限问题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补充通知》规定,污水处理费管理审批权限实行下管一级(省管设区市,设区市管县、市)的办法。各设区市物价局可据此审批所辖县、市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二、关于污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问题
  各地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补充通知》的时间要求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同时,各地要按照要求,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到按用水量每立方米不低于0.8元的水平。各地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省政府办公厅《补充通知》要求征收垃圾处理费。
  三、关于污水、垃圾处理费听证、审批程序问题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补充通知》规定精神,各地制定和调整污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可以采取一次性听证、一次性审批、分步实施的办法。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准备和报批工作。各设区市物价局要尽快将调整设区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方案报省物价局。
  四、关于污水、垃圾处理费开征和调整时间问题
 根据国家“两条控制线”措施的要求,目前,各地不宜在2005年3月份前开征和调整污水、垃圾处理费。3月份后各地再择机开征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