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我省实行差别化排污费征收政策
时间:2017-03-03 18:46

       1月18日,我局会同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差别化排污费征收政策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从2017年3月1日起,我省排污费将实行新的差别化征收政策。为更好贯彻落实新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调整排污费征收政策的文件依据
  2014年到2016年,我省从生态省到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再到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定位,对加快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省政府及时出台《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5〕2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6号),要求“合理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和“继续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实施差别化的排污费收费政策”。
  二、排污费征收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现状,合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1.40元/污染当量调整为1.50元/污染当量。在每个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污水排污费征收范围仅对未纳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的污水征收,已纳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的污水不再征收排污费。
  对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维持不变,仍为1.20元/污染当量。
  对《通知》规定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仍按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二)为鼓励企业深度治理和超低排放,排污费实行奖优罚劣的差别化征收政策。
  优惠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30%(含)不足50%的,按征收标准的75%征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不足75%的,按征收标准的50%征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75%及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25%征收。
惩罚性措施: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或者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三种情况的,加三倍征收排污费。
  三、我省在全国率先创新出台差别化排污费征收政策
  除继续执行国家的“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50%征收”政策外,我省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在全国率先创新出台两条差别化排污费征收政策:一是“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30%及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75%征收”,二是“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75%及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25%征收”。
  四、相关管理和监督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和对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检查,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减征、免征、缓征排污费;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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