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

欢迎访问晋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晋安区物价局关于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方案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03-30 15:56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7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6]277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推进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价综[2016]8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省、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强化市场主体的自觉、自律和社会监督,逐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规范监管行为,优化监管服务,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二)基本原则

依法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公正高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对不同类型的检查对象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式,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执法”,公开随机抽查的事项、程序、结果等,强化社会监督,切实做到确职限权,尽责担当。

稳步推进。立足现状,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规范执法行为,切实避免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区物价局的随机抽查事项以《晋安区物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为准;  

(二)建立价格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价格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价格执法资格证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名录库应录入从事价格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和执法证号码等。

(三)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按照管辖权限的要求,原则上与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名录库不重叠、不交叉,分批次建立健全本级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  

(四)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根据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取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开展“双随机”抽查前,应通过摇号、机选、抽签等方式,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价格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建立“递补抽取”机制。抽查过程应书面记录,并经现场参加人员签字后存档。要逐步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五)随机抽查方式。开展随机抽查,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采取比例抽查和条件抽查方式。比例抽查是指在检查对象数量较大、相似度较高的情况下,选定百分比进行抽查。条件抽查是指按照抽查依据的要求设定检查对象的类型、行业、性质等条件进行抽查。比例抽查和条件抽查可以结合应用,提高执法效率。

(六)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七)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随机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对象,要充分利用通报、约谈、行政处罚等方式,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的自觉性。

(八)开展联合抽查。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共同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依照各自职责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互通执法结果,形成执法合力。

(九)推进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抽查结果要及时推送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加快推进价格诚信建设,构建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对构成价格违法的失信行为予以联合惩戒。加大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上下级价格主管部门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开监管信息,形成信用监管合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抽查工作任务和目标,加强对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确保抽查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明显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任务,强化对价格随机抽查工作的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对工作失职或消极不作为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注重培训宣传。加强随机抽查业务培训和交流,转变执法理念,增强执法能力,总结交流执法经验,完善随机抽查执法模式和方法。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加大相关价格政策法规解读力度,及时回应关切,解疑释惑,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接受社会监督。通过门户网站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定期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扩大随机抽查的影响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福州市晋安区物价局

                                                                                          二0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晋安区物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1

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 查

1.《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1998年福建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简称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支持消费者和各类社会组织及新闻单位依法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或舆论监督,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区物价局

在本辖区内的属于本级管理的经营单位

 

1.是否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

2.是否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3.是否存在低价倾销行为

4.是否存在价格歧视、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变相提价或压价和牟取暴利等行为

5.是否存在价格串通行为

6.是否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比例抽查和条件抽查相结合

2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6年福建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各收费单位必须主动接受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对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票证、收支及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的日常稽查和年度审验。

区物价局

在本辖区内属于本级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

 

1.是否存在违法收费行为

2.对收费单位年度报告的抽查

比例抽查和条件抽查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