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关于寿山石古矿洞景区门票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8-08-03 11:31

榕晋发改科技综﹝2018﹞110

福州市寿山旗峰旅游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6﹞317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综﹝2017﹞327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景区目前的经营状况、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等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寿山石古矿洞景区门票价格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寿山石古矿洞景区门票价格继续执行40元/人次的收费标准至景区具备价格调整条件,价格主管部门科学合理地制定景区门票价格止。

二、景区门票价格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景区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允许你公司在不超过政府规定上限价格的范围内,根据旅游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价格水平。你公司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淡旺季票价执行时间等,应当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并抄报有定价管理权限以及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四、景区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在网站、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游览服务内容、优惠门票价格及优惠对象、优惠条件等,景区内单独收费的服务项目、商品也应标明价格。设置通票、联票的,通票、联票价格及游览服务内容应一并公示,游客可自愿选择游览方式,不得强制购买通票、联票。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景区不得将各种门票、游览服务、保险等捆绑销售,不得价外加价或强制代收其他任何费用。在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政策方面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区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景区价格行为信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发改价格﹝2017﹞228号)要求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五、其他有关事项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6﹞317号)执行。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福州市晋安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2018年7月30日

 

来源:晋安区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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