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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晋安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关于制定福州晋安区坂中外口小学学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晋安区发改局 发布时间: 2018-08-09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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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榕晋发改科技综﹝2018123

福州晋安区坂中外口小学

  《福州市晋安区物价局关于制定福州晋安区坂中外口小学2017年学费标准的通知》(榕晋发改价格﹝20179号)至今年814日执行期限届满,根据《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闽价综〔2017327 号)以及省物价局、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费201441)精神,考虑到你校办学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你校仍继续执行1150/生·学期的原学费收费标准。

  你校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除公示的收费(学费、代办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其他有关事项应严格按照《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以上通知自2018年秋季起执行,有效期5年。

     福州市晋安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201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