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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城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

来源: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 2019-09-17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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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榕发改价格〔2019〕13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各燃气经营企业: 

  规范我市城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城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488号)及《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17]56号)等文件精神,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重新核定我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我市(包括所辖县、市、区,下同)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下同)供气工程由燃气经营企业施工建设的,其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适用本通知。 

  二、我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2170/户,下浮不限。 

  三、本通知核定的供气工程建设费是指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对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内管道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计量表具等设备安装及材料费用。城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燃气经营企业在收取供气工程建设费后,不得再收取与安装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但开发建设单位或用户有另行个性化需求的,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燃气经营企业可按实际情况加收材料差价等费用,具体费用双方协商确定。 

  四、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费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结算,不再另外向燃气用户单独收取。 

  五、供气工程设施建成后,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燃气管道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 

  六、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19910日起执行。2019910日前已签订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原《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发改价格〔2018216号)同时废止。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