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0-07-21 10:14

  闽发改商价〔2020〕369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精神,现就我省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执行工商业用电单一制电价(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两部制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电网企业在计收电费时,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各地发改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督促指导电网企业抓好政策落实。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的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

  各地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商品价格管理处)。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福建省发改委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文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