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丹红代表:
您提出《关于向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庭在惠民政策方面给予适当倾斜》的建议材料已收悉,感谢你对晋安区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庭救助情况的关注,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关于晋安区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庭救助情况向你反馈如下:
一、关于精神病患者的临时救助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榕政综[2015]357号)的文件精神,对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精神病患者可通过个人申请,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经区民政局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批,及时予以临时救助,有效解决了城乡困难精神病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
二、关于精神障碍患者的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病重残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6]289号)和《关于进一步增强低保制度惠民实效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7]281号)的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我局将组织基层力量全面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等级三级及以上精神障碍患者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并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群团组织、慈善组织、社工机构等方面的协调联动,以期更加主动、及时、精准地发现应救助对象。
三、关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
根据《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晋政办[2017]4号)文件精神,民政部门将对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经费按相关规定予以结算,对“三无”、 “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按低保标准与各收治医院结算。
专此答复。
福州市晋安区民政局
201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