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人大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08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时间:2021-05-25 10:28

尊敬的陈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行政审批补短板的建议》(第1082号)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五)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按照《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中医疗机构命名的通知》(榕卫医〔2015〕51号)指出,名称中含有“福州”字样或同类含义文字需市卫健委核准。此外,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80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行政管辖区域范围核准医疗机构名称中的地域名。因此,我局审批的医疗机构名称只能体现行政管辖区域的地域名“晋安”。区市场监督局核准企业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修订》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因两部门的执行的规章不一样,导致办理证照过程中就出现了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名称有所差异。

  由于目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修订》都未进行修订,因此医疗机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名称不一致问题短期内无法解决。为了解决群众和企业办事难、多头跑等问题,我局将与市场监督局、区行政服务中心沟通协调,从服务层面上优化工作流程,对申办医疗机构的群众和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申请时,告知申请人先向我局入驻在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咨询有关医疗机构名称命名政策。我局已制作《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使用的通知》并张贴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减少企业群众多头跑等问题。感谢您对卫生事业的关心和关注,衷心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为全区卫生事业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专此答复。

  分管领导:陈魁钺

  联系人:翁贺英

  联系电话:0591-83666532

  福州市晋安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5月25日

来源:晋安区卫生健康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文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