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103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时间:2024-04-15 09:56

黄梦财代表

  您提出《关于对特困人群的医护和生活费用给与补贴的建议》(第1033号)已收悉,感谢您对晋安区特困人员情况的关注,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建立了城乡一体化救助供养保障机制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7〕96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民救〔2021〕127号)精神,我区已将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统一纳入救助供养制度适用范围。

  二、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医疗救助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民〔2022141号)精神,将特困供养人员作为第一类医疗救助对象,统一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救助比例,特困人员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后个人自付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90%比例救助

  三、高度重视特困人员医护和生活

  我局积极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护理。一是为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的照料护理需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从2020年4月起集中供养的半护理、全护理标准分别从1587元和1884元提高到3187元和3884元,从2022年4月起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分别提高至1340元、1640元、193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全自理提高至1610元二是为保障特困人员的疾病治疗,其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一站式”救助后仍有不足的,我局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全额救助。三是因特困供养金中已包含照料护理费和护工团体收费没有规范化管理,我局积极推动《特困人员供养协议》签订工作,明确乡镇(街道)、受托方、特困人员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导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四是居家养老费用主要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实行专款专用,在家的分散供养特困对象已享受居家养老服务。

  专此答复。

  分管领导:陈平

  联 系 人:洪永锋

  联系电话:83620395

福州市晋安区民政局  

2024年4月15日    

  

来源:晋安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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