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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泉委员:
你的《关于对我区中小学校暂扣学生物品规范管理的建议》(第172021号)已收悉,区教育局督导室、德育科等部门针对提案内容,认真进行了逐条研究和会审,并邀请了专业法律工作者对该提案提出专业指导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人身权与财产权是公民具有的两大基本权利。毫无疑问,学生对自己的手机等个人物品享有法定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剥夺。
2、手机作为现代普及的通讯工具,正逐渐成为家长和孩子之间保持联络的重要工具。手机作为学生的个人财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课堂教学中学生不恰当的使用手机已显然影响着学生个人的学习,也影响着课堂教学秩序,甚至成为考试作弊的工具。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学校会暂时扣押手机等学生的物品,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实上,没有当事人同意的“代为保管”是强行转移财产的占有,亦是对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没收和暂扣财物在法律意义上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无权没收或暂扣学生物品。同时,教师本人也存在着因学生物品保管不善而导致物品丢失或损坏的法律责任上的风险。
3、这份提案反映了当前学校在学生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对于各校存在学生手机带到教室来,影响课堂教学和课堂管理等一系列问题,区教育局将对相关所属学校进行规范要求:
(1)区教育局将积极倡导各校建立学生物品寄存或托管服务,设置学生物品存放设施,如为每个学生定制个人物品保管柜等,组织学生制定班级公约,建立手机管理使用自律机制,对违规使用手机等行为进行一定的处罚等,逐步引导学生规范地用好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做到利远大于弊。
(2)区教育局将要求学校通过家委会、家长会、全体学生大会予以告知学生手机使用规定,与学生及家长针对学生手机使用规定签订承诺书,明确如有违反规定可由学校班主任或科任教师代为保管。相关教师尽量避免采用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各学校就学生不得在教学区使用手机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如违反规定的,学校及教师务必要在规定时间内(当天放学前)告知学生家长,阐明其目的,并与家长确认返还手机的时间和方式等。
(3)晋安区教育局督导室将进一步加强对全区中小学的规范办学行为督导工作,通过定期督导与随机督导方式,以获取各校在学生物品管理方面的相关信息,对督导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建立问题档案,限期整改,跟踪回访,推进学校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专此答复。
分管领导:秦赛红
联系人:邱晓兴
联系电话:83640426
福州市晋安区教育局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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