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23-12-15 10:51
晋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抽查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晋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序号 事项主项名称 事项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

实施

层级

责任主体 抽查依据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政府规范性文件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其他城建项目(县级权限) 行政许可 县(区)级 行政审批科会同有关业务科室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第一款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闽政[2017]45号)

第五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和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各级发改部门、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具有投资项目管理职能的经信部门。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公路项目核准:其他公路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项目核准(县级权限)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县级权限) 行政许可 县(区)级 行政审批科会同有关业务科室

《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3 企业境内投资项目备案 县级权限内企业境内投资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县(区)级 行政审批科会同有关业务科室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五十七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晋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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