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辖区各学校、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根据《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4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榕卫综合监督〔2024〕23号)文件要求,决定在我区开展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抽检内容和范围
(一)托幼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第5.1.1、6.3.4条规定,对托育机构、幼儿园儿童活动室的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照度平均值等情况进行抽检。根据市里要求,我区需对辖区内备案的托育机构和持有办园许可证托幼机构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且最低数量不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其中市属幼儿园全部抽检。
(二)校外培训机构。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关于教室的采光要求和照明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防眩光措施、室内表面反射比、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等情况进行抽检。根据市里要求,我区需对辖区内面向中小学生的合规学 科类、文艺类(美术、书法)校外培训机构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且最低数量不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
(三)学校。学校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抽检按照《福州市晋安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双随机检查工作的通知》(榕晋卫综合监督〔2023〕12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区政府落实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措施工作部署,认真做好学校、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的“双随机”抽检、记录及上报工作。
(二)区卫健局和区教育局已按照“双随机”方式抽取了抽检人员和受检的学校(由国家卫生监督网抽取)、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详见附件1),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健康监督所主动与受检机构联系,做好抽检工作安排。各相关学校、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要积极配合,为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工作人员进入现场抽检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健康监督所要加强检查人员培训,规范抽检工作流程,确保抽检工作质量,抽检结果要及时上报区卫健局和区教育局。抽检中不达标的学校、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所要求,及时对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条件进行改进,确保学生和幼儿的身心健康。区卫健局和区教育局将共同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并做好辖区抽检信息公布。
(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所要认真汇总和审核抽检结果,将抽检结果汇总表(详见附件2)及工作总结于2024年10月25日前报送我局和区教育局,以便上报市卫健委。
区卫健局联系人:陈曦麟,联系电话:83923316,邮箱:qmyfzy@126.com。
区教育局联系人:潘锋,联系电话:83625150。
附件:1.2024年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名单
2.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
福州市晋安区卫生健康局 福州市晋安区教育局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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