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2-12-12 17:30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教育)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形成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相互促进、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福州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福州市全日制民办教育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结合我区民办教育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

  民办教育必须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强化统筹、协调、管理、指导与服务,稳步促进我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民办教育的发展对扩大教育资源,满足广大群众对不同层次的教育需求,缓解政府财政投资的压力,促进教育体制改革和构建和谐社会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区政府将建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民办教育工作。区直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认真履行对民办学校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并将民办教育管理工作纳入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绩效考评。

  二、严格审批程序,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实行属地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民办教育管理体制,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审批权限和受理审批程序,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和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教育部门的归口管理。教育部门管理的重点是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其他区直相关部门管理的重点是在其职能范围内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与管理;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管理的重点是对辖区范围内校(园)的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管理工作要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现有未经审批擅自办学,且不具备基本办学条件,消防、卫生条件不达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办学机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查禁停办;对符合或接近基本办学要求,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可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补办申报审批筹备或临时办学手续。未经受理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凡未经审批或向不合格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造成重大学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明确监管责任,依法规范民办教育管理

  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实行三条线、三个层次的“三.三制”管理体制,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一)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职责

  1、区政府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委[2006]第23号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规定,区政府建立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联席成员单位由教育、公安、司法、卫生、交通、消防、建设、物价、安监、城市执法等部门组成。由区政府分管教育领导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解决民办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落实部门职责,不断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同时成立区民办教育联合稽查队,由民办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对无证校(园)和未经许可新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查禁和取缔。

  2、乡镇(街道)职责

  (1)乡镇(街道)要加强民办校(园)管理工作,成立民办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具体负责人统筹协调本辖区内民办教育工作;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民办教育工作;对无证校(园)和未经许可新设立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查禁和取缔;联合区民办教育稽查队,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2)负责辖区内申请设立的民办校(园)办学条件,特别是安全、卫生条件的初审工作并签署意见上报;

  (3)负责、配合对辖区内民办校(园)安全、卫生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4)做好辖区内新办民办校(园)的调查摸底工作,发现未经审批招生办学和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民办校(园),进行查禁和取缔。

  3、村(社区)职责

  (1)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民办校(园)安全、卫生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办学的,采取各种有效办法,通报并配合有关部门阻止其招生办学,把非法办学处理在萌芽状态,同时向所在镇(街道)汇报;

  (3)配合乡镇(街道)及区直有关部门对其辖区内的无证校(园)的取缔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区教育局职能科室、中心校和公立完小校职责

  1、教育局职能科室职责

  教育部门建立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例会制度,由分管民办教育的领导牵头组织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了解全区民办校(园)办学情况、布置有关工作,同时协调区民办教育稽查队和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等开展有关工作。教育系统内部根据业务范围实行归口管理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相关职能科室职责如下:

  (1)成教办:负责全区培训机构的办学申请受理、审核、许可,行政管理;

  (2)中教科、初教科:负责对全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办学申请受理、审核、许可,行政管理及教育教学业务指导与组织管理;

  幼教科:负责对全区民办幼儿园的办学申请受理、审核、许可,行政管理及教育教学业务指导与组织管理;

  (3)督导室:负责全区民办校(园)及培训机构教育教学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等工作;

  (4)德育科:负责指导全区民办校(园)及培训机构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5)安办:负责全区民办校(园)及培训机构的安全检查、复查工作;

  (6)工会:负责指导全区民办校(园),不断完善教代会制度,提高民主管理水平,加强对“教工之家”的指导工作;

  (7)团委:负责指导全区民办校(园)及培训机构团队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团队教育活动,抓好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和社区少先队工作;

  (8)教师进修学校:负责全区民办校(园)及培训机构的教师培训和教研指导工作。

  2、中心校职责

  (1)负责其招生片区内民办学校(园)安全、卫生等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督促完小校对其所辖内的民办校(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发现民办校(园)存在安全、卫生隐患,及时督促其进行整改,同时向区教育局和所在乡镇(街道)汇报;

  (2)负责其招生片区内民办校(园)审批申报材料中安全条件的初审工作并签署意见;

  (3)对其招生片区内民办校(园)进行具体教学教研的业务指导及校(园)管理工作的指导。

  3、公立完小校职责

  (1)负责对招生片区内民办校(园)安全、卫生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每月到校(园)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做好本片区内新办民办学校的调查摸底工作,发现未经审批招生办学的,配合村(社区)做好停办劝导工作,并及时向中心校及村(居)汇报。

  (三)区直部门职责

  根据区直相关部门职能与机构特点,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教育部门职责

  (1)组织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民办教育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民办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民办教育工作;

  (2)制定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建立民办学校评议、评估和审批的条件制度,受理审批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终止,以及举办者、法人代表、名称或地址变更等事宜;  

  (3)负责对全区民办学校的业务指导和教学管理,组织教师参加培训和教研工作;

  (4)对全区民办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指导学校师生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安全教育;

  (5)协调区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区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2、公安部门职责

  (1)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宣传并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2)帮助民办校(园)建立健全保安制度和校(园)监控设施,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选派综治副校长参与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3)协助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民办学校的违法办学行为;

  (4)加强对校车的管理,对学校购置的学生接送车辆进行严格审核检验,符合校车管理规定的给予喷涂“校车”统一标志,并列入交通管控范畴;    

  (5)加强对校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定期培训,对驾驶员的资质和准驾车型进行认定;

  (6)经常组织警力,加大对校车的管控力度,依法查处车辆超载、超速、疲劳驾驶及其他违反接送学生车辆规定的违法行为;

  (7)负责对学校周边道路交通警示设施的设置。

  3、司法部门职责

  负责民办教育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问题的宣传、咨询和解答工作。协助区相关部门处理民办教育管理中法律上的调解、纠纷。

  4、消防部门职责

  (1)宣传、指导和教育监督民办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对学校的消防条件进行检查验收,对消防条件合格的,发给消防验收合格证或整改合格意见书;配合相关部门对无消防合格意见书的校(园)予以查处;

  (3)督促学校配置应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并及时更新、维修和检测安全设备。

  5、卫生部门职责

  (1)宣传检查、指导学校做好卫生防疫和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2)监督、检查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3)依法查处民办学校食堂的违规行为;

  (4)依法办理民办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

  6、建设部门职责

  (1)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用电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2)指导学校做好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3)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参与区教育局组织的学校建筑安全检查,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7、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职责

  (1)制止学校的违章建筑和在简易房或抢建房内设立学校;

  (2)及时清查学校周边临时摊点及乱堆乱放杂物等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及安全的违法违章行为。

  8、交通运管部门职责

  加强对运载学生的车辆、船舶和学校接送校车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及时制止和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

  9、物价部门职责

  负责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审核和报备,指导、规范和监督民办学校收费行为,处理民办教育的违规收费行为和收费纠纷投诉件。

  10、安监部门职责

  负责民办学校的各项安全监管工作,协助教育部门和乡镇(街道)对学校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1日    

来源:晋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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