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2-09-25 09:31

  文   号:榕晋政综〔2012〕129号

  成文日期:2012-09-22

  发布日期:2012-09-25               

  有 效 性:已废止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区食安办的综合协调作用

  区食安办作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建立健全包括流通环节在内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责任制,全面协调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积极协调区商贸服务业局、工商局、卫生局、农林水局、市质监局直属二分局等职能部门,细化职责分工,发挥监管合力,堵塞监管漏洞,特别是实际监管执法办案工作中存在职能交叉、职能不清的节点和需要协调、明确职责的个案,要及时牵头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着力解决监管空白、边界不清等问题。

  、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

  各乡镇(街道)要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本地区食品安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要认真分析评估本地区食品安全状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有关工作经费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充分发挥各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的作用,及时收集、上报食品安全动态信息,并切实加强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或者管段执法人员的密切协作,形成分段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村(社区)的年终考核和综治平安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村(社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村(社区),在文明单位、综治平安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

  三、加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一)区工商局要在区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全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工商所要在当地乡镇(街道)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各自辖区范围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村(社区)实行监管执法人员网格化监管,将监管责任分片包干、明确到人。

  (二)区工商局要根据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合理配备和充实工商所执法人员,重点强化基层一线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量;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的装备建设,重点增加现场快速检测和调查取证等设备的配备,提高监管执法能力;要加强监管执法队伍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提高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决策能力。

  (三)区工商局要严格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对不能持续达到食品安全条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经营单位,依法撤销其许可;要加强监督抽检、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完善现场检查制度,加大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努力构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在现有2个省级示范点(永辉超市福新店、福州天长食品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继续创建更多的省级和市级示范点;要建立健全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和食品退市、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防止过期食品等不合格食品回流到流通环节;要依法查处食品虚假宣传以及在商标、包装和标签标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加大对辖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校园及周边等重点销售区域和销售场所的整治力度,组织经常性检查,依法查处非法食品经营单位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四)区工商局要以“一月一重点”为抓手,以建立健全重点品种、重点行业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为突破口,以增强执法人员履职能力和监管风险意识为着力点,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实际和食品消费的季节性、时令性特点,通过每月围绕一个监管重点,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深做透做扎实,努力实现“整治一项、规范一项”的目标。

  (五)区工商局作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食品生产经营其他各环节监管部门的密切协作,发现问题迅速调查处理,及时通知上游环节查明原因、下游环节控制危害;要大力推动食品安全全程追溯、检验检测互认和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合作,强化风险防范和控制的支持配合;要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布程序,重视舆情反映,增强分析处置能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切实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力度,完善食品安全工作奖惩约束机制。

  (六)区工商局要加强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从严惩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主动配合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对隐蔽性强、危害大、涉嫌犯罪的案件,区公安分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或者工商部门的提请提前介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区工商局要强化与区检察院的配合,大力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依法严惩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行为。

  四、落实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一)强化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经营者要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验票、购销台账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及时。食品经营企业要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并保证必要的食品安全投入,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改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要健全培训制度,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并由企业组织定期培训,企业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要统一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专业培训。

  (二)落实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食品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并严格依照《福州市商品交易市场业主责任规定》,认真落实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等集中交易活动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从严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对被吊销证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

  (三)落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置及经济赔偿责任。食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下架退市制度,并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处置情况要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对未执行下架退市制度或未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工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停业整顿、吊销证照。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食品经营者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加快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区工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利用“六五”普法、道德讲堂、创建诚信市场、农村文明集市、诚信经营示范户、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等载体,对食品经营者开展守法经营宣传教育,完善行业自律机制。食品经营者要牢固树立诚信意识,打造信誉品牌,营造“诚信受益、失信受损、违法受罚”的氛围。

  五、积极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一)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区工商局12315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要畅通食品安全申诉、投诉、举报的渠道,除了当场、书面、电话等传统渠道之外,还要利用QQ、电子邮件、微博等网络工具受理消费者的申诉、投诉、举报。对消费者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要依照《福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给予消费者奖励。同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的,依法追究责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要发挥自身优势,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

  (二)构建群防群控工作格局。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志愿者服务的内容,鼓励食品、法律等相关专业的在校大学生加入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自发地参与食品安全公益活动和社会监督,自觉抵制、防范不安全食品。要充分发挥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各类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各类宣传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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