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充实《晋安区加快推动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部分内容的通知
时间:2019-09-27 09:55

  文   号:榕晋政综〔2019〕192号

  成文日期:2019-09-25

  发布日期:2019-09-27               

  有 效 性:已废止 

 

各乡镇(街道),福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动我区建筑业发展,区政府于2019年1月9日制定印发了《晋安区加快推动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榕晋政综[2019]6号)。根据市政府办公厅GZ2019CJ01099号文件办理告知单精神,结合《晋安区加快推动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以来的实施情况,经2019年第3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意见》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充实。具体如下:

  一、对新迁入且总部设在我区的总承包企业奖励标准进行补充说明

  将原《意见》第二点“加大外地建安企业引进力度”中第2小点关于“强化财政奖励。对新迁入且总部设在我区的总承包企业予以奖励”的规定予以补充说明如下:

  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以迁入企业所持的资质证书中总承包最高资质等级的其中一项予以一次性奖励,其他总承包资质不再予以奖励。

  二、对企业申请国家优质工程奖励标准进行补充说明

  将原《意见》第五点“加大品牌质量创建提升力度”中关于“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奖励200万元”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有关标准》规定予以补充说明,具体如下:

  1、获得由中国建筑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住建部)组织评选的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励标准为每项200万元;

  2、获得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业务主管部门国家科协委员会)组织评选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不含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优秀住宅小区)奖励标准为每项120万元;

  3、获得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组织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奖励标准为每项120万元;

  4、获得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组织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奖,奖励标准为每项60万元;

  5、获得由其他国家级行业协会(如财政部、通信部等部委)组织评选的各类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奖励标准为每项25万元。

  三、对资质等级晋升扶持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将原《意见》第六点“加大资质等级晋升扶持力度”中关于对注册地在本区的建安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的奖励标准调整为:

  晋升为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60万元;

  晋升为总承包一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晋升为总承包二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取消奖励;

  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资质晋升为甲级资质的,取消奖励。

  四、增加“企业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度企业纳税总额中区得财力部分”有关内容规定

  将原《意见》第七点“其他事项”中增加以下规定内容:

  企业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度企业纳税总额中区得财力部分。凡2019年8月13日以前申请尚未兑现的企业奖励,以及新迁入企业当年申请的奖励,均按照原《意见》规定予以兑现。

  五、其他事项说明

  1、对2019年8月13日前企业申请晋升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奖励资金总额的50%即区级财政承担部分予以保留兑现。

  2、除上述内容进行调整充实外,原《意见》其他内容(包括试行时间等)继续按规定执行。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5日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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