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
时间:2012-12-05 15:29

  文   号:榕晋政综〔2012〕167号

  成文日期:2012-12-03

  发布日期:2012-12-05               

  有 效 性:已废止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对乡镇(街道)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开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乡镇人民政府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闽政教督〔2008〕4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乡镇(街道)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通知》(榕政办〔2008〕193号)精神,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建立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主要内容:

  根据《义务教育法》、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

  1、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全面掌握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状况,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辍学。

  2、积极筹措教育经费,协助区政府改善辖区内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3、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教育捐资助学,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4、协调解决辖区内学校新建、改扩建所必须的土地征用问题。

  5、维护学校的治安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保护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6、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街道)公办中心幼儿园,加强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提高农村幼儿受教育率。

  7、组织开展扫盲工作,办好乡镇(街道)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和社区学校,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社会文化生活教育和精神文明教育。

  8、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调动村民自发组织办学积极性,共同建设好学校。

  二、工作原则和程序

  1、工作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鉴定性评估与发展性评估相结合,经常性督查和综合性督查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办好辖区内的学校,积极推进乡镇(街道)教育事业均衡可持续发展。

  2、工作程序

  (1)乡镇(街道)自评。根据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对照各项要求,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自评工作。自评报告、自评登记表按要求报送区政府及区政府教育督导室。

  (2)区级复查。根据乡镇(街道)自评报告,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汇总分析各乡镇(街道)自评结果,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对乡镇(街道)教育工作进行复查(两年一次),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同时,做好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抽查迎检工作(每年一次,五年一轮)。

  三、督导评估结果应用

  督导评估结果将采取一定形式予以公布,并作为评价乡镇(街道)及其主要领导同志政绩的重要内容及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对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乡镇(街道),经区政府批准授予“区级教育工作先进乡镇(街道)”,并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推荐为福州市“教育工作示范乡(镇、街)”。根据乡镇(街道)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情况,对推动教育工作力度大、成绩特别突出、上级和群众评价高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推荐为福州市“关心支持教育工作先进个人”。

  四、工作要求

  建立对乡镇(街道)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是确保各乡镇(街道)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提升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推进我区建设教育强区进程的重要手段,是事关巩固和提高我区教育水平和质量,事关提高全民素质的大事。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参照本意见建立符合本辖区实际的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领导小组和自评小组,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届时,区政府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查。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日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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