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市政府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6-08-02 15:56

  文   号:榕晋政综〔2016〕95号

  成文日期:2016-07-30

  发布日期:2016-08-02               

  有 效 性:已废止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福兴经济开发区、金城投资区管委会,火车站地区综管办,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5〕352号)精神,经区政府13次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就业优先战略

  (一)提高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主动适应新常态,着力推动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向中高端迈进。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发展第三产业,拓宽就业渠道,将创业、培训和保障并举,推动实施高质量就业。以项目建设带动创业就业,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增加就业岗位。在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推荐,实现以产业发展、转型升级和项目建设带动就业。

  牵头单位:区发改科技局、区经信局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农林水局、区商务局、区统计局、区旅游局,各乡镇(街道)

  (二)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

  全面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和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免措施。对小微企业给予申请专利资助和授权专利奖励。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尽可能地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预算总额的30%以上应预留面向本区中小企业。对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的人数每人一次性给予补贴1000元,其他人员每人一次性给予补贴500元。三年企业累计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区人社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各乡镇(街道)

  (三)推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

  多渠道、多形式举办各类人才交流会,为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人才提供更多就业信息。持续开展企业诚信用工活动,每年推荐1-2家企业参加市级诚信用工单位评选,打造我区企业用工品牌。每年定期、不定期地举办针对不同群体的综合及专场招聘会,做好春季和秋季校企用工对接活动。根据我区企业的用工特点,实施“企业用工调剂计划”,推行淡旺季调剂、校企对接调剂、村企亦工亦农调剂、关停兼并重组富余人员再就业调剂,鼓励行业协会、社区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机构等社会组织搭建用工调剂平台,力争每年推动搭建1-2个用工调剂平台。为2家以上企业年累计调剂用工50人以上(含50人)的调剂平台,按100元/人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组织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年向2家以上企业(含2家)累计输送不少于50名取得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学生实习或就业三个月以上的校企合作平台,按400元/人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5万元。用工调剂平台补助纳入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范围。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福兴经济开发区、金城投资区管委会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鼓励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通过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对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低于我市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不裁员、少裁员、就业岗位稳定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员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一半给予稳岗补贴。妥善处理裁员企业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职工安置。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的失业保险费率由2%暂降至1.5%。落实社会救助、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科技局、区经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各乡镇(街道)

  二、大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五)放宽市场准入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依法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制,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经营范围登记管制和住所登记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事项清理,精简企业投资项目与核准相关的前置审批事项。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推广在区行政服务中心“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和企业享受政策信息。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开展企业发展状况监测,提高初创企业存活质量。力争2016年至2018年,全区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户数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科技局、区经信局、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六)完善创业扶持政策

  将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纳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范围。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类企业中加工型小企业,符合条件的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建立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12345系统开通企业诉求服务通道。

  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且在我区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及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的,可享受最长2年、不超过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人标准的补贴。建立和完善创业导师(专家)库,积极组织创业者、企业家、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大学生等参加各级组织的创新创业类培训活动,旨在培育一批优秀的创业导师团队为优秀项目作创业指导。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台湾青年来我区创业就业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榕创业就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5〕236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也可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同等享受我市青年相应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发改科技局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台办,各乡镇(街道)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

  支持社会经济组织合规发展众筹融资模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挥我区产业投资基金的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创业创新的投入。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积极探索创业担保贷款保证保险,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除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外,其余符合条件人员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予以贴息。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各乡镇(街道)

  (八)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

  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总结推广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综合服务平台。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鼓励孵化器市场化运作,支持民营机构、龙头企业、大专院校等多元主体建设、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互联网孵化器(众创空间),按国家、省、市级认定授牌,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孵化用房补助或房租补贴按上级拨补经费的50%予以配套扶持,最多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按《关于印发福州市晋安区科技自主创新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榕晋政办〔2015〕141号)执行。

  牵头单位:区发改科技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国土分局、区农林水局、区人社局、区台办、团区委,各乡镇(街道)

  (九)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

  支持科研院所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原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组织人事部门事前备案后,可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鼓励区级事业单位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鼓励、规范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的管理制度,鼓励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入股作价金额50%的,按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关规定,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加大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扶持力度,向市人社局推荐在我区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可申请市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同时,积极推荐优秀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叠加申报国家和省级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享受重点项目50万元和优秀项目20万元的扶持。

  牵头单位:区发改科技局、区人社局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十)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

  围绕我区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结合不同产业发展情况,积极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农业大中专毕业生、外出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返乡领办、创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对获得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可享受市级龙头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对与农户、合作社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业企业,在农业项目资金安排、申报龙头企业评审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继续创建一批省、市级农民创业园和农民创业示范基地,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支持农民网上创业,鼓励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一村一品”,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支持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培育创业文化,开展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会。积极推荐优秀团队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做好培训辅导工作,对大赛优胜项目,优先给予经费支持。推荐创业者参加海峡两岸(福州)大学生创业创新大赛。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启动推荐评选市级创业型乡镇、社区创建工作,对评选为市级创业型乡镇、社区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发改科技局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林水局、区商务局,各乡镇(街道)

  三、落实各项积极就业政策措施  

  (十一)重点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工作,健全服务保障机制。在公务员录用考试时,可根据政策对符合招录条件的服务基层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大学生士兵给予加分。鼓励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大学生应征入伍有关国家资助、考试升学、就业等政策。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招聘信息应事先在区政府网站发布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结果在区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对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按留用人数,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两倍予以见习补贴。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对象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教育局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十二)统筹推进各类群体就业

  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提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至其实际缴费额的50%。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确定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继续留用的,可由区财政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2018年底前,全区公益性岗位动态规模要达到100个以上。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实施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的补贴政策。

  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录(聘)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用。落实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措施。

  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我区城镇常住人员在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做好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工作,鼓励被征地农民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区域内落地企业吸纳本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就业补贴。加快实施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举措,促进教育、住房、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等公共服务均等化。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农林水局、区残联,各乡镇(街道)

  (十三)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

  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开展城乡劳动者岗前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等各类针对性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证书的城乡劳动者,按规定给予350-22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对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利用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尊重劳动者培训意愿,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支持企业依法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用于职工培训教育(其中高技能人才培养占60%)。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开展“工学一体”课程教学改革,推动现代学徒制培训。制定高技能人才享受住房、户籍、子女入学、津贴等待遇的激励政策,符合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的高级技师,可以直接申报参评高级工程师。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各乡镇(街道)

  (十四)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制机制

  强化创业服务功能,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乡镇(街道)、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立创业服务窗口。切实将区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面推广使用公共就业服务手机“摇工作”平台,实现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充分、便捷、高效的采集、发布和匹配。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和经费保障。规范发展劳务派遣。根据目前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加强从业人数、从业人员工资形势分析构建劳动工资保障机制。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发改科技局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编办,各乡镇(街道)

  四、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创业责任

  (十五)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领导

  区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共同推进。支持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强化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本《实施意见》中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用工调剂平台、租金创业资助和被征地农民就业补贴由区就业资金统筹安排。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责任单位:区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30日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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