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4107-0100-2019-0013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19-12-19
  • 标    题: 晋安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区级)
  • 发文字号: 清单
  • 发布日期: 2019-12-19
  • 有 效 性: 有效
晋安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区级)
清单
来源:晋安区民政局 时间:2019-12-19 15:13
序号 政策类型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扶持对象 政策依据 主管部门 备注
1 财政补贴政策 各级政府对已建成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20000元的运营补贴;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5000元的运营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4〕215号) 民政、财政部门  
2 财政补贴政策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养老机构龙头企业,区财政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元的奖励。 获得荣誉的养老机构龙头企业 《中共福州市晋安区委员会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晋委〔2017〕112号) 民政、财政部门  
3 财政补贴政策 开展农村幸福院星级评定工作,对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营的农村幸福院由区财政给予每年2万元的运营补贴。 农村幸福院 《中共福州市晋安区委员会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晋委〔2017〕112号) 民政、财政部门  
4 财政补贴政策 按照场所面积100~150㎡补助10万元、150~200㎡补助20万元、200㎡以上补助30万元经费的标准给予场所改造资金补助,所需经费由区、乡镇各承担一半。 农村幸福院 《中共福州市晋安区委员会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晋委〔2017〕112号) 民政、财政部门、乡镇  
5 财政补贴政策 对乡镇农村幸福院覆盖率2017年达到45%、2018年达到50%、2019年达到60%的,按照市、区1:1的比例给予50万元的年度奖励。 农村幸福院 《中共福州市晋安区委员会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晋委〔2017〕112号) 民政、财政部门  
6 财政补贴政策 盘活空置的日溪乡敬老院,支持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市场化运营,在满足特困人员得到供养服务的前提下,政府可无偿或低偿提供敬老院场所和基础设施,确保2017年日溪乡敬老院床位使用率提高到60%,在市级财政奖补15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补。 敬老院 《中共福州市晋安区委员会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晋委〔2017〕112号) 民政、财政部门  
7 财政补贴政策 从2017年起,对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标准,以老年人服务券(卡)的方式发放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 《中共福州市晋安区委员会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晋委〔2017〕112号) 民政、卫健、财政部门  
8 财政补贴政策 按照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400元标准进行政府购买实体援助服务,80周岁以上的一般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30 元的标准进行政府购买基础信息服务,2018年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全覆盖。 7类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 《中共福州市晋安区委员会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晋委〔2017〕112号) 民政、财政部门,乡镇(街道)  
9 财政补贴政策

(1)镇街照料中心。为鼓励快建、多建,除兑现市级财政对建成已投入使用并通过验收达到星级建设标准,且实际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镇街照料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五星级奖励补助100万元,四星级奖励补助70万元,三星级奖励补助40万元外,区财政按1:1的比例予以配套奖励补助。奖励补助标准自2019年起逐年递减20%。运营镇街照料中心,由所在镇街无偿提供场所3年的,不再享受区财政对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镇街照料中心的配套奖补。

(2)嵌入式、多功能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家园)试点。除市级财政对按标准建成投用,并通过验收的试点县(市)区政府每个试点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200万元外,区财政按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建成星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嵌入式、多功能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家园)的组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镇街照料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榕晋政办〔2018〕47号) 民政、财政部门  
10 财政补贴政策 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并在每个站点配备至少2名助老员的,由所在镇街无偿提供场所并确保市、区每年5万元的运营补助经费和镇(街)每年5万元的购买助老员补助资金(共计10万元)落实到位。 专业化服务组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镇街照料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榕晋政办〔2018〕47号) 镇街  
11 财政补贴政策 培育和打造养老专业化组织、家政养老服务龙头企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的,在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元的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按1:1比例再予奖励。 获得荣誉的养老专业化组织、家政养老服务龙头企业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镇街照料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榕晋政办〔2018〕47号) 民政、财政部门  
12 用地用房政策 从2017年起,按照《福州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要求制订年度实施计划,每年有计划地选取1幅已规划的养老设施建设用地上报市里进行收储。 养老服务机构 《中共福州市晋安区委员会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晋委〔2017〕112号)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13 用地用房政策 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跨乡镇(街道)、规模化、连锁化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站的,无偿提供场所;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无偿提供场所3年;对专业化服务组织租赁场所或自建、购买场所开办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有条件的予以场所租金补贴或建设补助。 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 《中共福州市晋安区委员会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晋委〔2017〕112号) 乡镇(街道)  
14 人才培养政策 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符合条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补贴。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中共福州市晋安区委员会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晋委〔2017〕112号) 人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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