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4107-3000-2020-0020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20-11-05
  • 标    题: 关于印发《晋安区养老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及秋冬季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晋民〔2020〕333号
  • 发布日期: 2020-11-06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晋安区养老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及秋冬季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晋民〔2020〕333号
来源:晋安区民政局 时间:2020-11-06 10:50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各养老服务机构:

  现将《晋安区养老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及秋冬季防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晋安区民政局

                                 2020年11月5日

   

   

  晋安区养老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及秋冬季防控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养老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及秋冬季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民〔2020〕284号)文件要求,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体防控策略,持续抓紧抓细抓实养老服务领域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积极应对秋冬季可能发生的疫情流行,切实保障广大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1.有应急处置预案。乡镇街道)民政应根据当前疫情防控新情况、新问题,健全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机制,完善本地区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属地责任,指导督促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完善院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民政局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实训演练,依托各乡镇(街道)及养老服务机构轮流开展实训演练工作,包括机构疫情报告、机构感染控制、自身感染防护、机构管控措施等内容。养老服务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完善疫情常态化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全体工作人员本院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到应知应会,熟悉流程和相应的处置措施落实各自职责。

  2.有应急处置队伍。区民政局组建本地区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民政办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和医护人员相结合的养老服务应急支援队伍,对疫情防控中遇到突发紧急事件、无法自我处置的养老机构及时给予支援。各乡镇(街道)也相应组建本辖区内应急处置队伍。

  3.有应急处置物资。养老服务机构要结合机构内老年人、工作人员情况,做好口罩、体温计、消杀用品等防疫物资、护理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工作,物资储备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本机构60天满负荷运转需要。各乡镇街道)民政要加强指导督促,确保辖区内养老机构按要求做好物资储备,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一旦有养老服务机构出现疫情感染导致防控物资紧缺时,能够及时统筹调度辖区内应急储备物资进行支援,同时,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和存放场所的安全管理,落实好酒精、消毒液等危险品存放安全防范措施。

  4.有应急处置场所。乡镇街道)民政应主动与属地指挥部做好对接,确保隔离观察路径畅通。养老服务机构应在相对独立的区域,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将感染人员与其他服务对象分开,将医用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开,避免交叉感染风险

  二、加强疫情监测预警

  1.加强住养老年人监测。养老服务机构应坚持每日巡查,早晚各为老年人测量1次体温(尽量使用非接触式体温计并做好定期消毒,使用接触式体温计需个人专用)。随时关注老年人身体状况,重点观察有无发热、干咳等症状,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做好健康记录。新入院的老年人应进行核酸检测,经查验“健康码”和14天行程无异常并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报告后方可入住机构,并重点加强对新入院老年人的身体状况监测。

  2.加强工作人员监测。落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养老服务机构应组织所有工作人员每月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新入职工作人员应随进随检,经查验“健康码”和14天行程无异常并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报告后方可上岗。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每日上岗前应出示健康码,并接受体温监测。外出购买生活物资、陪护老年人就医等频繁接触外界的工作应由专人负责,重点加强对这部分人员发热、干咳等症状监测,做好日常卫生防护并减少与老年人接触。工作人员出现咳嗽、咳痰、咽痛、头痛、发热等症状,或其接触的老年人、探视人员及在机构外接触的其他人员被医学隔离观察或核酸检测为阳性,应及时报告养老机构负责人,做好自我隔离观察,并排查其近期接触过的人员。

  3.加强来访人员监测。严格养老服务机构出入登记管理,所有进入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实名登记,戴口罩,查验“健康码”和14天旅行史并拍照留存,同时接受体温检测,无异常者方可进入。养老服务机构应合理控制探视人员的数量、活动区域和探访频次及时间,必要时实行预约管理。养老服务机构应在入口处做好进出管理相关规定的提示、告知。

  4.加强餐饮监测。养老服务机构所需的食品类原材料、半成品、制成品应从正规场所及渠道购买。安排专人根据食品安全要求负责采购、运输、储存、加工食品,在食品加热成熟前避免不必要的接触,做好各环节时间、地点、接触人员记录,形成可追溯的链式管理信息。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老年人助餐点提倡错峰就餐和分餐制,应保持就餐距离,避免人员密集和聚餐活动。

  5.加强居家服务监测。对于面向高龄、独居、失能等重点老年人群体的刚性居家上门服务,承担服务任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要在建立疫情防控组织体系的基础上,对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甄别和信息登记后,方可允许员工进入老年人家庭提供相应服务。员工开展服务前需出示健康码并进行手部消毒,服务全程需佩戴口罩,所有随身携带的用具设备均须进行全面消毒和安全检查。其间应对老年人进行体温测量,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的,要迅速按要求进行上报,并引导其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

  三、加强疫情分类处置

  1.区域性疫情风险升级响应。乡镇街道)民政、养老服务机构应密切关注所在辖区疫情防控风险等级,根据疫情防控风险等级变化情况,及时、精准调整防控措施,分类、有序开展养老服务。

  2.常规疾病处置。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区新冠肺炎疫情升至中、高风险等级期间,针对入住老年人非突发性重大疾病,建议采取机构内医务人员处置、电话求助医疗机构、请医疗机构医生会诊等方式治疗。入住老年人出现身体不适或疾病发作急需外出诊疗的(非新冠肺炎疫情疑似症状),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与老年人和指定监护人沟通协商,由指定监护人或其他亲属陪同老年人到医疗机构就诊并做好有效防护。指定监护人不在本地、且其他亲属无法陪同就诊的,养老服务机构联系并征得同意后,可由机构工作人员做好有效防护陪同就诊,并按民政部防控指南落实防控要求。

  3.疑似症状处置。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工作人员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呕吐、腹泻等症状,不排除有流行病学史的,应立即进入院内临时隔离观察(室)区隔离观察,同时向属地民政部门、卫生健康或疾控机构报告,按属地指挥部要求配合组织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排查。

  4.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处置。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工作人员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应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根据疫情监测要求向当地政府联防联控机制相关部门报告,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开展医学排查、密切接触者追踪排查和各项防控工作。

  四、加强疫情常态化防控

  1.严格落实“四早”要求。乡镇街道)民政应建立疫情监测报告责任制,指导督促养老机构安排专人加强应急值守,负责机构疫情监测报告,严格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出现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在半小时内向属地民政、卫健等部门报告,即时启动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属地民政部门应在个小时内,按要求迅速向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不得出现迟报、瞒报、漏报现象。

  2.加强日常健康教育。乡镇街道)民政、养老服务机构要通过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手册、播放宣传片、微信平台推送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冠肺炎和秋冬季常见疾病尤其是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科学指导老年人、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正确认识和预防疾病,提高健康素养,自觉养成“一米线”、勤洗手、科学佩戴口罩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咳嗽、打喷嚏时注意遮挡,避免用未清洁的手触摸口、眼、鼻。养老服务机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指导从业人员学习掌握预防和控制感染的消毒隔离知识,并推动实际运用,同时应组织心理健康、社会工作服务等专业队伍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服务,了解受疫情影响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纾解焦虑情绪,避免极端事。

  3.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养老服务机构要以居住房间、食堂、浴室、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等为重点,加强环境卫生整治,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到室内室外卫生整洁,垃圾分类“日产日清”。应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每日定期消毒制度,做好物体表面和地面清洁消毒。

  4.建立定期报送机制。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属地民政办及区民政局上报机构内人员变动情况以及疫情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