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4514-1100-2021-0000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区商务局
  • 成文日期: 2021-06-24
  • 标    题: 晋安区商务局关于在全区商务系统重点领域开展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晋商务〔2021〕83号
  • 发布日期: 2021-06-28
  • 有 效 性: 有效
晋安区商务局关于在全区商务系统重点领域开展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的通知
榕晋商务〔2021〕83号
来源:晋安区商务局 时间:2021-06-28 09:44

 

各乡镇(街道)、局相关科室:

2021年6月13日6时40分许,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举一反三、压实责任,增强政治敏锐性,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防范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建党百年营造良好氛围。

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安委〔2021〕27号)福州市商务局关于在全区商务系统重点领域开展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的通知》(榕商务便函2021401)要求,区商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决定,即日起至7月底在全区商务系统重点领域开展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和6月17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近期省、市、区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要求,深刻吸取近期多地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主动担当,压实责任,结合“控事故、保安全、迎建党百年”安全生产集中攻坚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聚焦商务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商贸行业重点领域,积极配合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全力打造新时代有福之州、幸福之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城市创造良好安全环境,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

二、排查整治重点内容

(一)用气安全。督促餐饮场所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福建省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安全要求》(附件)等安全防范措施。结合日常业务工作、“双随机”检查和季度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重点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强餐饮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宣传,督促餐饮场所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三餐用气后关闭阀门制度,对场所内气瓶超量存放、气瓶放置场所不符合安全条件、未执行瓶装液化气销售实名制、使用不符合要求或超过使用年限的“瓶、阀、管”,以及燃气管道腐蚀、漏气和管道燃气使用场所通风、燃气报警器安装及运行情况等开展自查自纠。(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责任科室:商务服务科)

(二)安全生产。配合应急管理部门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定,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和岗位隐患排查治理,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重点从企业工艺系统、安全设施设备、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组织体系、规章制度、教育培训、现场管理、风险管控、应急管理、经费保障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将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到每个管理者、每个员工、每个岗位、每个环节。(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责任科室: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科室)

(二)消防安全

1.突出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住宿餐饮场所(星级饭店除外)、加油站(油库)和城市综合体内商贸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目标,以及拍卖、报废汽车拆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等特殊流通领域,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积极配合消防救援、应急管理部门督促商贸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内生机制,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列出隐患问题和整改责任“两个清单”,限时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责任科室: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科室)

2.重点排查整治全区商务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含对外租赁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擅自加层扩建、楼梯错位;安全出口阻塞,消防设施运行不畅、边施工边使用;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装饰、“三合一”场所违规住人,瓶装液化气使用及灶间(厨房)未分隔;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等违规停放充电等安全隐患;重点检查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设施器材维护保养、配电房等重点部位安全。(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局属各单位,责任科室:局办公室、商贸管理科)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排查整治,深刻认识到目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建党百年大庆的极端重要性。要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以铁的决心和担当打赢此次行动。

(二)协力标准化运行。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运用用城市综合体和大中型商场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助力当地消防救援部门推动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担当,全力保障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强化督查考评。各单位要统筹推动专项行动进展,做到督查督办等工作措施贯穿工作全过程。各乡镇(街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将作为2021年度全区商务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评和平安创建的重点内容各乡镇(街道)7月26日前报送工作总结。(联系人:徐晨;联系电话:83623010;电子邮箱:jaqswj@qq.com

 

附件:福建省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安全要求

 

 

 晋安区商务局

  2021年6月24日


附件

福建省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安全要求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等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全面落实以下各项安全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餐饮单位应当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度、方案与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名单在燃气使用场所公示上墙。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安全生产措施及应急处置常识,熟悉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二)餐饮单位发现燃气泄漏或者设施损坏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燃气企业和有关部门报告。主动接受燃气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宣传指导,落实燃气安检中发现安全隐患的整改要求。

(三)餐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餐饮场所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选择持有合法有效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福建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燃气企业、供应站点供应燃气,与燃气企业签订规范的供用气协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还应积极配合燃气企业做好用户档案建立和实名制销售工作。

二、燃气气瓶存放

(一)液化石油气

1餐饮场所存放液化石油气气瓶超过100 千克(折合2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专用气瓶间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8.5条、《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7章规定。其中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折合850千克或2815千克气瓶),专用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除外)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

2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不得设置于地下、半地下空间和通风不良场所;房间内无直排排水管、无存水弯的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商业用气设备不应设置在地面以下。

3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应具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和报警后自动切断装置,至少配备28kg干粉灭火器;房间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于室外。

4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二)天然气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供气站,气瓶组与其他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瓶装液化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气瓶组总容积小于等于2立方米时,气瓶组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2米。气瓶组总容积大于2立方米小于等于4立方米时,气瓶组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5米。

3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的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等规范规定。

三、用气场所

(一)采用管道燃气供气方式的,用气场所的燃气调压、计量、管道、阀门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二)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和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测试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当工业和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应有机械通风、燃气泄漏报警器、自动切断等连锁控制装置和泄爆装置。

(三)用气场所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设置满足通风需求的防爆机械送排风装置,燃具上方应设置有效排除燃烧烟气设施。

(四)用餐场所(包括采取透明玻璃窗或玻璃幕墙、隔断矮墙或设置参观窗口等方式的透明厨房)严禁放置燃气钢瓶。

四、燃气设备设施

(一)燃气器具、气瓶、连接管及其他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质量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除使用强制气化外,不得配送、使用液化石油气气液两相瓶。

(二)使用燃气前必须检查燃气器具是否完好、燃气开关是否可靠,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报修或者更换。    

(三)气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标志标识牌等内容完整、清晰,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报废或者已经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燃气钢瓶。

(四)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发现有问题或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五)供应多台燃气灶具,应采用硬管敷设主管道,与燃气燃烧器具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5米,并将用气设备固定。燃气主管道与燃气灶具连接时,应当使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橡胶复合软管、金属包覆软管、高压耐油胶管等燃气安全软管,管道长度不得超过2米、且中间没有接口 

(六)单个气瓶与单台燃气灶具连接推荐使用燃气安全软管,管道长度不得超过2米、且中间没有接口;严禁在软管上开设三通分流。

(七)燃气安全软管不得穿越墙、楼板、顶棚、门窗。燃气安全软管应当每年一检,到期或发现有老化、龟裂、腐蚀等现象时应及时更换并做好记录。

五、用气操作

(一)认真做好点火前和用气后检查:一查(用气前先查看管道、胶管是否脱落、龟裂,钢瓶角阀与减压阀连接处是否松动,空气中是否有燃气臭味;如有应中止用气操作并查找原因直至整改到位);二开(先打开钢瓶阀门通气,再打开灶前开关用气);三关(用火后关闭灶前开关,并务必在三餐用气后关闭钢瓶阀门,防范漏气安全事故发生);

使用燃气时要保持空气流通,不要离人,使用后关好燃气总阀。每天营业结束前要指定专人检查总阀门和灶具开关是否关闭,做到人走气断,严禁在夜间无人的情况下用气。

(二)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禁止在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2禁止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

3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4禁止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管道设施等燃气设施,禁止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5禁止使用燃气明火取暖;禁止使用明火查漏。

6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7禁止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禁止私自排放钢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钢瓶互相倒灌。

8禁止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9禁止小型餐饮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气液两相瓶。禁止使用可重复充装的燃气钢瓶(含灶具与气瓶一体的可充装燃气钢瓶)作为火锅热源。

(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日常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气瓶、管道及燃气器具是否漏气,减压阀、密封圈是否正常;

2燃气使用场所是否保持通风良好;

3液化气钢瓶摆放位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到检测周期;

4燃气管道及灶具连接管是否完好,连接是否稳固;

5消防器材是否按规范配置齐全且完好有效;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醒目;

6可燃气体报警器(可显示)是否按规定定期送检,报警器是否完好有效。   

7未使用燃气时,总阀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四)正确处置燃气泄漏和着火。发现燃气泄漏(闻到味道)时严禁点火,严禁开、关任何电器,立即关闭总阀,打开窗户,疏散人员,到室外安全处报警。气瓶着火时要用灭火器或湿的衣物等捂盖灭火后迅速关闭角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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