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4908-0100-2023-00023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区寿山乡
- 成文日期: 2023-12-18
- 标 题: 中共晋安区寿山乡委员会 晋安区寿山乡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寿山乡社区矫正委员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晋寿委〔2023〕33号
- 发布日期: 2023-12-18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党支部、村委会,乡直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我乡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全面推进我乡社区矫正工作,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决定成立晋安区寿山乡社区矫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郑跃乾 寿山乡党委书记
副主任:王 亮 寿山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林增光 寿山乡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成 员:温振兴 寿山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郭晓彬 寿山乡党委委员、派出所所长
赵剑海 寿山乡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赖春柳 寿山司法所所长
尤雅蓉 寿山乡党政办主任、妇联主席
林钦燕 寿山乡团委书记
刘志军 寿山乡社会事务办负责人
陈书莺 寿山乡卫生院院长
林克椿 寿山乡红寮中心小学书记
陈乐天 寿山乡北峰中学书记
陈 棋 寿山村委会书记
林 鸿 岭头村委会书记
林国先 前洋村委会书记
詹义冰 叶洋村委会书记
苏祥书 石牌村委会书记
吴 霞 江南竹村委会书记
谢明成 溪下村委会书记
吴雁灵 贵洋村委会书记
涂依希 吾洋村委会书记
何宗乐 沙溪村委会书记
张爱良 芹石村委会书记
黄善斌 红寮村委会书记
陈春林 九峰村委会书记
程必进 大坂村委会书记
黄功铭 上仑村委会书记
梁治时 上寮村委会书记
林信平 长基村委会书记
雷连俤 芙蓉村委会书记
郑国平 优山村委会书记
吴生友 红庙村委会书记
刘凌志 山头顶村委会书记
李秀金 菜岭村委会书记
乡社区矫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司法所所长赖春柳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寿山乡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赵剑海担任。若寿山乡社区矫正委员会成员有变动,由其接任者自然接替。
二、委员会工作职责
1.承担本乡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组织实施;
2.研究制定本乡社区矫正工作规划、相关政策和工作制度,部署安排社区矫正工作任务,并督导落实;
3.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4.定期听取有关社区矫正工作汇报,掌握工作动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提出阶段性、指导性的工作意见;
5.完善工作体制,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运转;
6.组织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三、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具体落实社区矫正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决策和部署;
2.与相关单位密切配合,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4.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综治中心
1.协调乡社区矫正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之间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事项;
2.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计划,落实年度综治、平安考核责任;
3.协调基层组织,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网格化管理,了解、掌握、报告相关信息;
4.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5.落实乡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工作事项。
(二)司法所
1.履行乡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社区矫正委员会日常工作;
2.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下列社区矫正工作:
(1)接受指派进行调查评估;
(2)建立社区矫正对象工作档案;
(3)建立矫正小组、组织矫正小组开展工作,制定和落实矫正方案;
(4)参加入矫宣告,协助组织解矫宣告;
(5)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考核;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变更执行地的申请签署审核意见;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
(6)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组织公益活动,开展帮困扶助工作;
(7)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派出所
1.对社区矫正对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到场处置经社区矫正机构制止无效,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社区矫正对象;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处置突发事件;
2.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查找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对象;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逮捕决定;被裁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予以追捕;
3.对裁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看守所或者监狱执行;
4.落实乡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工作事项。
(四)党政办
1.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运转;
2.协助乡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落实社区矫正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决策和部署;
3.落实乡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工作事项。
(五)社会事务办
1.配合司法所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2.依法及时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予以临时救助,将生活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家庭成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帮教帮扶服务;
4.落实乡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工作事项。
(六)团委
1.深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队伍建设,协助做好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帮扶等工作;
2.动员和组织团员、青年志愿者等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结对帮扶活动,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3.落实乡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工作事项。
(七)妇联
1.依法维护女性社区矫正对象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2.组织妇女和妇女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参加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小组工作;
3.动员和组织妇女干部、女性社会志愿者等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结对帮扶活动,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4.落实乡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工作事项。
(八)学校
1.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的原则,接纳未完成义务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
2.就读的学校参加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小组工作;
3.就读学校的人员负责协助对社区矫正对象在学校期间的管理、教育和监督,发现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违法犯罪等情况立即报告司法所;
4.落实乡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工作事项。
(九)卫生院
1.落实社区矫正对象的医疗救助工作;
2.引导广大医务工作人员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3.落实乡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工作事项。
(十)村
1.协助开展调查评估。依据《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和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2.履行矫正小组成员职责。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选派有责任心、有一定教育帮扶能力的村委员会人员参加矫正小组,负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内的日常表现,协助监督管理,为其提供必要的教育帮扶,发现其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违法犯罪等情况立即报告司法所。
3.配合实地查访。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开展实地查访。
4.参加矫正宣告。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要求,通知选派的矫正小组成员到场参加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和解矫宣告。
5.协助做好教育帮扶。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引导志愿者和群众,利用村居资源,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6.落实乡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其他工作。
五、委员会工作规则
乡社区矫正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者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会议由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乡社区矫正委员会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区社区矫正委员会。
乡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重大事项按程序报乡社区矫正委员会。
六、委员会工作要求
司法所负责牵头做好乡社区矫正委员会各项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规则履行职责,主动研究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问题,认真落实乡社区矫正委员会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乡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并加强对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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