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由晋安区安监局牵头,立即组织监察、公安、工会、运管所、鼓山镇等单位到现场对事故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同时向福州市安监局和晋安区委办、区政府办报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区政府榕晋政综[2010]109号文件,2017年10月10日成立了由晋安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运管所、鼓山镇组成福建远狮物流有限公司“10.7”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同时委托高级工程师周国章、李厚棋对本起事故进行技术鉴定,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实事求是,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福建远狮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14日,于2016年10月19日取得了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845184567,该公司注册地址为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连潘文华小区8号楼302单元,法定代表人:陈为如,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货物运输代理(不含国内船舶代理和水路客货运输代理);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另该公司于2010年3月8日取得了福州市晋安道路运输管理所颁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闽交运管许可榕字350100000106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二、事故经过
2017年10月7日上午8时左右,搬运工苏会明、李树九、江崇忠三人继续到停放在福州市晋安区双福路万集物流园内福建远狮物流有限公司提货点前面空地的鲁Q6651W重型半挂牵引车上缷下车上没有缷完的货物,9时左右李树九在缷货过程中不慎踩空失足从重型半挂牵引车上摔落下来,在场的有关人员发现后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告公司管理人员,公司管理人员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立即用小车将伤者送往晋安区医院救治,经晋安区医院检查施救后,将其转送到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抢救,李树九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16时左右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察和询问笔录,并结合专家做出的技术鉴定报告,现将事故原因归纳如下:
(一)事故直接原因:
死者李树九在重型半挂牵引车缷货过程中,思想麻痹、安全意识差,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当其在车厢货物边缘搬动货物,码放装有货物纸箱时,采用往后倒退移动脚步,当后退时重心失稳从码放货物车厢上摔落下来,死者李树九操作不当是这起高坠伤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福建远狮物流有限公司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未落实员工安全教育,对作业人员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监督不到位,安全生产存在薄弱环节是本起高坠伤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定性分析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福建远狮物流有限公司“10.7”高坠亡人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及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1、李树九,福建远狮物流有限公司聘请的员工,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缺乏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主要责任,鉴于其死亡,不予追究。
2、陈为如,福建远狮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福建远狮物流有限公司未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对大货车卸货高空作业施工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工作落实不实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这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对福建远狮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处罚。
4、监察机关参与本次事故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履行监察职能。
六、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福建远狮物流有限公司应认真吸取本起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员工三级教育,做好装卸货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晋安区运管所和鼓山镇要加强对管辖区物流货运企业的日常检查和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以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晋安区“10.7”事故调查组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