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11时36分许,福州市三环路福州东出口马尾往福州方向魁岐一号、2号隧道之间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晋安区政府文件(榕晋政综〔2010〕109号)授权,2024年2月1日,晋安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晋安区应急管理局、晋安公安分局、晋安区交通局,晋安区总工会、晋安区交警大队、福州市道运中心晋安分中心、福州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晋安区城管局、鼓山镇人民政府组成的晋安区人民政府“1·1”一般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晋安区监察委、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晋安区“1·1”一般交通事故进行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闽AS0555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福建五洲顺辉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号:*****************,年检有效期至2024年6月。交强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商业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该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保险单号为:*******************。
2、闽C8E59Z号小型轿车所有人为:罗**,登记地址为:****************,该车注册日期为2021年9月15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9月,交强险保险公司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单号:**************************,商业保险公司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单号:**************************。
(二)当事人情况
1、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现住址:*****************,驾驶证号:******************,初次领证时间:2011年11月14日,准驾车型:B2,有效期限:2017年11月14日至2027年11月14日,联系电话:***********,在该起事故中驾驶闽AS0555号重型自卸货车。
2、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身份证号:******************,在该起事故中乘坐闽C8E59Z号小型轿车,当场死亡。
(三)事故路段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福州市三环快速路马尾往福州方向魁岐1号隧道与2号隧道之间路段,该路段为封闭式单向四车道,东西走向,西往福州方向,东往马尾方向,各机动车道宽3.5米,道路路面上有机动车道分道线、纵向减速线,沥青路面、路面完整、天气晴、白天、视线良好。魁岐1号隧道往福州方向进口处设有限速100Km/h标志、禁止变道超车标志、“事故多发路段”警告标志。
(四)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福建五洲顺辉运输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福飞北路58号住所三层3E-1;法定代表人:黄桂勇;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7年12月21日,营业期限: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67年12月20日;经营范围:普通道路货物运输,渣土运输,土石方工程的施工;建筑材、钢材、生铁、矿产品、金属材料、机电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日用品、工艺品、办公用品、家用电器、产品、服装鞋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取得了福州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闽交运管许可榕字350111204899号)有效期至2026年9月22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01月01日11时36分许,朱**驾驶闽B5J613小型普通客车沿福州市三环路福州东出口马尾往福州方向最左侧车道行驶至魁岐一号隧道与二号隧道之问路段时,追尾撞上前方同车道由李**驾驶的闽A15S0A小型普通客车。两车停下后,江**驾驶闽AC930F小型普通客车又追尾撞上闽B5J613小型普通客车后停下,后方由陈**驾驶的闽A63G111号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罗**驾驶的闽C8E597号小型轿车遇情后相继停下,此时余**驾驶闽AS0555号重型自卸货车追尾撞上前方闽C8E592号小型轿车后继续往前导致前方车辆发生连环碰撞,碰撞后闽C8E59Z号小型轿车起火燃烧,造成闽AS0555号重型自卸货车、闽C8E597号小型轿车、闽A63G1H号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及车上搭载的一辆奥迪牌纯电动多用途乘用车、通客车、闽B5J613小型普通客车、闽A15S0A小型普通客车不同程度烧毁、损坏,造成闽C8E59Z号小型轿车上乘客陈**当场死亡。
三、事故调查具体情况
(一)涉事车辆鉴定情况
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24]痕鉴(安全技术状况)字第1802号)对涉事车辆进行鉴定:
1、闽AS0555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车制动系、灯光系统、转向系统符合运行安全状态要求。
2、事发路段闽AS0555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速度进行检验,检验结论:闽AS0555号重型自卸货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约为54km/h。
(二)涉事车辆驾驶员酒驾鉴定情况
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24]醇鉴字第002号)对涉事车辆驾驶员酒驾鉴定:
1、涉事车辆驾驶员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三)涉事企业调查情况
1、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不到位。福建五洲顺辉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建立不完整,未对所属的运输车辆进行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应急预案未结合企业实际,未按要求制定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无签到记录,未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价等现象。
2、车辆动态监控管理不到位。福建五洲顺辉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监控人员履职不到位:未如实记录监控日志,未及时处理平台预警信息(处理率仅为0.28%),未实时对监控视频摄像设备进行巡查,部分监控摄像头偏移未及时上报修复,对驾驶员存在违规行为未及时提醒,车辆监控日志非当班人员记录等诸多问题。
3、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福建五洲顺辉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缺失,未按规定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采用口头提醒、微信提示,安全会议存在代替签字现象,没有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等问题。经查,驾驶员余**多次未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四、事故发生原因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驾驶员余**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驾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员余**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态度敷衍,不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2、安全培训不到位。福建五洲顺辉运输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采用口头提醒、微信提示,安全会议存在代替签字现象,没有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3、车辆日常动态监管缺失。福建五洲顺辉运输有限公司对车辆动态监控管理不到位,车辆监控人员履职不到位。
五、事故性质
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该起事故是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如下:
1、驾驶员余**:余**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驾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另案处理。
2、福建五洲顺辉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不到位,车辆动态监控管理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晋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福建五洲顺辉运输有限公司安全主要负责人李思德对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不到位,履行安全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力,建议由晋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出以下建议:
(一)福建五洲顺辉运输有限公司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对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做好车辆、驾驶人信息备案,加强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督促车辆监控人员履职到位,加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福建五洲顺辉运输有限公司要督促主要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按照公司建立的规章制度及行业法律法规做好车辆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要通过召开专门安全生产会议、组织驾驶员培训考核、发送信息提醒和组织个别谈话等多种方式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主动避免超速、超载和疲劳驾驶等情况发生。
(三)相关行业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从事道路运输的企业、单位进行全面摸排,查清车辆和企业底数,强化安全生产法制观念,督促企业落实对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依托动态监控信息平台,及时甄别驾驶员逃避动态监管的情况,对不良驾驶行为进行及时纠正。要督促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加强车辆运行期间实时动态监控管理,严格落实监控职责,要在重点时段、路段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提高预警拦截处置率和现场查处率,及时消除违法状态和风险隐患。针对客货运车辆等重点管理对象,加强安全宣传,引导交通参与者遵章守法,通过社会全方位多渠道地开展宣传工作,广泛传播安全出行理念,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出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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