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运动员队伍管理,保证训练竞赛工作质量,促进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体育事业发展,根据《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福州市第二十五届运动会县(市)区青少年组的运动员。
第三条 运动员注册应本着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注册
第四条 运动员参加福州市第二十五届运动会,应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为“单位”)进行注册。
第五条 各县(市)区经过福州市体育局认可的参加青少年组比赛的单位是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
第六条 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
第七条 代表资格协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双方名称(甲方、乙方);
(二)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协议的起止日期;
(四)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印;
(五)注册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六)违反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签署协议的日期;
(八)其他协议所包含的内容。
第八条 注册单位应当自代表资格协议签定之日起3个月内为运动员进行注册。逾期不注册,代表资格协议自动失效。
第九条 注册的运动员须提供的材料
(一)省运会项目的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二份、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学籍证明;
(二)非省运会项目及学龄前的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一份、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统一签到2020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注册时间:2020年3月
第十二条 注册方式
(一)省运会项目的运动员:按项目由市属训练单位负责;
(二)非省运会项目及学龄前的运动员:由市体育局竞训处负责。
第十三条 注册结果公布时间:第一次,2020年5月;第二次,2020年7月。
第十四条 协议期满,如原注册单位未能与运动员重新签定代表资格协议,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注册单位。
第十五条 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内,未经原注册单位同意,不得与其它任何单位再次签定代表资格协议。否则,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处罚期满后,运动员只能由原注册代表单位进行注册。
第三章 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运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停止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终身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该项目队伍参加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四章 裁决
第十八条 运动员注册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福州市体育局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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